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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2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相互衔接的原则,为做好《条例》施行前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登记发证工作衔接,加强海陆资源管理

    填海及在海域范围自然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以农业用海开发利用形成的土地,作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纳入土地管理;以建设用海开发利用形成的土地,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土地管理。

   《条例》施行前填海形成的土地由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用海用地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权属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予办理用海用地登记手续。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规划、海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申请受理、完善手续、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等管理工作。

    对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海洋部门应当出具同意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及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凭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在原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上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字样,由海洋部门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手续。

二、按照用海用地不同情形,分类妥善处理

  (一)关于《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建设填海项目竣工后由用海用地主体直接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土地使用权证。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水利和海洋等部门,结合市场评估价格、海域使用金和填海成本等因素确定,报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海域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不得超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起始时间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

  《条例》施行前由政府组织的区域成片开发并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各地土地储备机构要处理好与建设填海项目实施主体的关系,建设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由各地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确认为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土地使用权类型中注明“其它(政府储备)”。

  (二)关于《条例》施行前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对现状形成土地已经建设开发或规划建设开发的,由海洋部门根据《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国函〔2006〕115号批复)确定的不同情形,在补办或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后,按照建设开发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已建设开发并已办理用地手续的,由用地主体直接向市、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已建设开发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由规划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由用地主体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未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的(包括《条例》施行前由政府组织的区域成片开发且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由当地土地储备机构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关于《条例》施行前用于农业开发的填海项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由海域使用权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应当先补办用海手续并按照约定条件开发利用,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填海项目的农业开发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在确保本项目30%以上面积用作补充耕地的前提下,由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业用海变更为建设用海的审批手续。涉及省统筹补充耕地的农业开发填海项目再改变用途时,应当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同意。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有序推进登记发证工作

   登记发证工作涉及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水利和海洋等多个部门,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成立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对以协议出让方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填海项目,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具体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情况、海域使用权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方式及年限、规划条件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天。

   对未经批准、违规填海、非法用海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依法处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发证工作的督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通知精神制订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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