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力度
(一)总体目标。“十二五”期末,全省力争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比2010年底下降25万亩左右,前三年度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达到90%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到90%以上;其中2012年底前批而未供土地面积比2011年底下降7万亩。
(二)全面清查整治。各地要抓紧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以及闲置土地的清查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查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供应情况,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后开工建设情况和土地闲置情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制订处置利用意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置的原则,逐宗制订整改处置方案。各地要继续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2号)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盘活管理办法》、《批而未供土地核销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工作。各地新建项目用地要尽量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及属盘活用地指标土地。扎实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工作,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商
务、环保等部门要加快土地交付、项目立项、方案审查、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促使建设项目早落地、早投产。同时,切实加大对恶意囤地、炒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一)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各地要按照不同的用地类型、产业政策,加快建立土地出让履约保证金制度,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按期开竣工、不按约定开发建设的,要依法收取违约金,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二)建立土地退出机制。对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但未构成土地闲置或土地闲置行为已处置到位的,可采取依法协商收购的办法,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后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组织供地。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于土地闲置行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各地要建立闲置土地曝光制度,选择典型案例,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选择一批社会影响大、久拖未决的闲置土地,进行挂牌督办。
(四)完善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财税政策。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快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试点,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财税政策。
三、强化服务,有效防范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形成合力,注重防范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现象。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前期开发管理等工作,在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加快征地和前期工作进度,及时形成供地和建设条件。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0〕14号)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落实建设项目,优化具体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供地实施进度。严格实行“净地”出让,各地在征地拆迁和相关配套建设完成前不得供地。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和违约责任等。建立开工申报和挂牌施工制度,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向国土资
源、建设等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并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各地要落实建设用地巡查制度,及时、主动提醒土地使用者按期开竣工。
四、实行“双挂钩”政策,强化土地利用效率考核
各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情况将作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对未能完成上一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目标任务的,年初不予预安排计划指标,年中(年底)调整不予追加计划指标,并按未完成任务数的一定比例核减计划指标;对1999年以来土地供应率排名在全省后5位的县(市、区),年中(年底)调整不予追加计划指标;对前三年新供应建设项目用地按期开工率未达到90%且排名在全省后10位的,按未按期开工面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减计划指标。宁波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工作。另一方面,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与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省政府每年初将消化利用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并实行年度考核。对未能完成上一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目标任务,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相应扣分。省国土资源厅要抓紧制订“双挂钩”政策具体办法,加强考核评价;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双挂钩”有关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双挂钩”政策的工作措施,分解落实相关任务,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共同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领导,协调落实土地利用管理共同责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发展改革、经信、国土资源、财政、规划、建设、商务、监察等部门和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形势,研究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土地利用监管,确保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在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节约集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在供地率纳入全省主要经济指标考核并实行季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完善建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通报考评制度。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土地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要进行约谈,督促当地政府整改处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1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