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试点工作
实施意见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
杭政发[2000]253号
滨江区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批准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请示》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在你区按该实施意见予以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滨江区农村多层住宅建设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江区政府 二○○○年十一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滨江区推行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府办纪要[2000]170号)的精神以及滨江区城市分区规划的要求,为加快滨江区的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农民居住进小区的步伐,提高城市品位,现就我区推行农村多层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及对象
滨江区城市规划建成区、三镇集镇规划区和具备撤村建居条件的行政村区域内的农民住宅按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其它区域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村住宅建设向多层住宅方向推进。
本意见中所指农村多层住宅系指本区域内以农户(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家庭主体属于农民的农居混合户为居住对象的多层公寓式住宅。
二、投资与计划
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年度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当年农居建设需要安排下达,报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单体项目实施前,由区计经局立项。凡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三、规划设计
农村多层住宅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设施完善的原则,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农居点布点规划为基础进行规划。
城市规划建成区和三镇集镇规划区的农村多层住宅,以城市分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集镇规划为依据进行定点,原则上每镇不超过三个。上述范围以外符合撤村建居条件的行政村和其它区域可以以村为单位选点。
农村多层住宅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勘设红线)、规划方案会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由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和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建筑施工许可证由区建设局负责组织会审和审批。
四、用地管理
农村多层住宅建设用地在征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已批准的农用地及未利用转用范围内和原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村多层住宅,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下的,由区土管局受理并审核,市人民政府授权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5日之内报市土管局备案。用地面积在6公顷以上的,经市土管局审核,报省土管部门审批。
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时,应上报购房户名单,同时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户购买农村多层住宅后,原有房屋必须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拆除后的老宅基地必须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五、建设要求
农村多层住宅建设项目由实施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施工报建、招投标、质量与安全监督,由区建设局统一管理,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农村多层住宅建设,按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搞好设施配套。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六、价格与产权
在农村多层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办证过程中,除原农民建房涉及的费用外,其他的市级收费(含区级)原则上予以免缴。
农村多层住宅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1—3%计提)等组成。具体经区审计部门审计费用组成后,由区物价部门核定基准价格。为鼓励农户购买多层住宅,在确定成本价格的基础上,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农村多层住宅的购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农户购买农村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按人均40平方米以下控制,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其房产证的发放按规定执行。
农村多层住宅的管理,由镇、村组织相应机构承担,管理用房在小区配套用房中解决。
七、处罚措施
推行农村多层住宅建设后,列入试点范围内的农户不得擅自建房(包括翻建、新建)。
严禁在购买农村多层住宅过程中弄虚作假,严禁农村多层住宅转为商品房上市,对不符合购买农村多层住宅条件的人员以不正当方式套取或骗取购买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并对责任人追究责任。严禁未经批准转让出售农村多层住宅,否则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论处。
各级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它
由滨江区建设局、土管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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