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加强涉及“三农”问题的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顺利推进全市农村税费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与时俱进,树立正确的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农村价格工作是落实党和政府农村工作政策的重要环节,是物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市的农村价格管理工作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变化。新形势下我市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根据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价格管理、监督、调控和服务的职能,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发展效益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服务,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和取消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确保农村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建立完善基层农村价格监督网络
我市农村价格监督管理要以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在乡(镇)设立群众性的价格监督组织,在村聘请价格监督员,形成区县(市)、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一)稳定并加强区、县(市)级价格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农村价格管理网络的中心和枢纽,起着直接领导、业务指导和具体协调的作用,是做好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将工作重心下移,使农村价格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建立和完善乡(镇)一级价格监督组织。乡(镇)一级价格监督组织是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基础。要在全市各乡镇建立群众性的价格监督组织,名称可统一为“××乡(镇)价格社会监督站”,站长由区、县(市)物价局发文聘任,不单列编制。各级政府要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乡(镇)政府要尽可能帮助解决价格监督站的办公用房。
(三)在乡(镇)所在地和行政村聘请群众义务价格监督员。乡(镇)、行政村的群众义务价格监督员是农村价格社会监督的主体,受乡(镇)价格社会监督站领导。群众义务价格监督员的聘用应坚持义务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从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价格主管部门要明确义务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农村价格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明确基层农村价格管理机构的职责,确定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乡(镇)价格社会监督站受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贯彻工作;做好价格信息服务,为农民提供准确、及时的价格和成本信息。
2、协助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负责本区域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推广、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实现收费依据合法、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工作目标。
3、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协调价格矛盾,监督农村市场价格运行秩序。
5、举报价格违法行为。通过设立价格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6、承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当前及以后一个时期,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的重点是:
1、完善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农村经营服务价格和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经营服务价格、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执收。严禁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严禁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经营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收费和服务,禁止搭车收费,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巩固、完善、调整、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监督的力度,完善收费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涉农价格与收费行为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3、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正常的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当前要重点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对在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以及农民建房收费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进行治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要治理涉及农民的教育、药品医疗、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中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要强化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着重抓好农村各类商店以及农资站、农机站、加油站、医疗单位、餐饮旅馆、公用电话以及农村城镇建设中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要充分发挥价格社会监督作用,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4、加强和改进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服务工作。要做好对农产品成本、收益的常规调查和直报调查,做好对农户种植意向、品种调整、农资购买情况、农户存粮售粮情况的专项调查,做好农村市场价格的监测和反馈工作,重点加强对农民关心的地域性农特产品价格的监测,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控体系、帮助农民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发挥作用。
5、要加强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其他“热点”价格和收费问题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领导,完善农村价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对农村价格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价格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经常听取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农村价格工作,支持和帮助价格部门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管理农村价格工作的任务,明确一位乡镇领导分管价格工作,并将其列入政绩考核内容。有关部门应对加强农村价格管理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二)对农村价格工作实行层层指导,分工协作。农村价格管理工作是全市价格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由一把手分管农村价格工作,并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经常分析研究农村价格形势,加强指导,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价格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力量,强化农村价格工作职能,真正把工作的重心转到农村价格工作上来。
(三)全面推进农村价格管理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农村价格工作职能和重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围绕制止农村“三乱”,促进农民增收减负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配合全市实施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