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该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业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各区(县、市)和乡(镇)的司法、农业、农经、人民调解等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调解仲裁相关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轮训。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分层次培训,区、县(市)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及乡镇领导,乡(镇)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努力为法律的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区(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要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规劝,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要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根据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实际,萧山区、余杭区及5县(市)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其余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各地要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配备落实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人员。
四、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建立健全仲裁工作规则,认真受理仲裁申请,严格监督仲裁活动。要认真受理案件,并对仲裁申请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属本委管辖及受理范围,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主体身份是否适合。要及时立案审批,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要设置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要求可以在纠纷涉及的乡(镇)或者村开庭,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仲裁庭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各地要认真总结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制度,规范调解仲裁程序和法律文书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顺利实施。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农口、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履行职责。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区、县(市),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的作用,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