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关于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环保局拟订的《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污染治理设施是指对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粪尿、废渣、污水、恶臭气体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产生危害的物质进行防治、利用的设备和建筑物。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和方针
坚持综合利用优先,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长效化管理以及“谁污染、谁治理,谁建设、谁运营”,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坚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人畜分离、相对集中,分类指导、加快推进,积极扶持、以奖促治,综合利用、防治结合,立足当前、注重长远的方针,积极探索畜禽养殖场治理模式,重点推广农牧结合型生态养殖和清洁生产模式,促进生态牧业的发展。
三、职责分工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进行指导、服务与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林水、城管、财政、卫生、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要求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管理级别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环保许可审批手续。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及施工等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同时,要在投产时一并落实畜禽养殖废渣和污水综合利用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申请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二)畜禽养殖经营者要在养殖场和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树立循环利用的理念,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因地制宜地采取机械、物理、生物、生态等方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饲养规模相适应。同时,通过农牧结合和生产有机肥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清洁生产。
(三)畜禽养殖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环境评估报告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设计要求规范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建设质量。重大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做到设计、施工、监理规范,确保安全施工、达标排放、长效治理。
五、运行管理要求
(一)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及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实行清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减少污水处理量,提高设施的使用功效。每个畜禽养殖场只能设置1个符合环保要求的标准化排污口,并及时排除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危险处设置警示牌。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者应确定设施维护人,落实相关责任和维护资金,定期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严防因设施破损导致污染物渗漏、流失、遗撒等造成环境污染。
(三)污染防治设施维护人要加强对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详细记录设施的运转情况。对储粪房、污水池及时进行清运,对废弃物实施综合利用,特别要防止因雨季下暴雨造成污水溢流、粪便淋失等污染环境现象。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及设施运作的指导、服务与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和抽检,确保设施运营正常、治污效果良好。对未进行污染物治理、超过规定标准排放、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养殖场,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届满后,由环保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对整改项目进行验收。
(二)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畜禽养殖场开展污染治理,发展清洁生产。对严格按照环保、农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时投入运行和维护达标排放,积极实施废弃物综合利用、生态养殖、清洁生产的畜禽养殖场,给予表彰奖励,优先安排有关项目进行扶持。对设施建设质量差、运行维护不正常、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列入黑名单,在安排有关项目和进行财政扶持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而不用、用而不修、破损严重,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提请当地政府按照法定权限责令其停业或关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分别由当地农业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查处。
(四)农业、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防治监管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