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乡镇
(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地从落实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暨耕地保护责任制入手,积极探索建立以乡镇(街道)为管理单元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强化基层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大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防控机制是落实政府土地管理责任的客观要求,将起到保护土地资源和防止违法用地挤占正常用地指标的双重作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从严从紧的土地管理政策,把有效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作为落实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之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违法用地超过一定数量,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同时核减下一年度计划用地指标。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防控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市基层土地管理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经过连续几年的治理整顿以及卫星遥感检查等专项执法行动,我市土地管理秩序总体趋好。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地区仍然存在违法行为多发、高发以及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等问题;一些企业主以及个人乱占滥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部分乡镇以及村级组织土地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为谋求一时的发展和在任政绩,仍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农村私人擅自占地建房以及利用产业结构调整违法用地的倾向性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引发大量的土地信访,进而影响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也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加和社会财富的浪费。
建立乡镇(街道)综合防控机制是当前加强基层土地管理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实行综合防控,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变事后被动查处为事前主动防范,将土地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扼制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发案率。从去年推行的情况来看,成效较为显著。各地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在保护土地资源中求发展,在长效管理中抓效益,在积极预防中促和谐,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和防控原则
(一)组织机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执法、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本乡镇(街道)的综合防控工作;要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防控巡查网络,依托现有拆违人员力量,落实乡镇(街道)专门巡查人员和村(社区)防控巡查员,确保人员、经费、装备“三到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达到辖区内当年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发生,新增土地违法行为发现率达到100%、制止率达到98%以上;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当年无被市以上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新增违法建筑拆除率达到100%。
(三)防控原则。
一是责任主体原则。各乡镇(街道)政府是综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并将防控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到各村委会(社区)。
二是齐抓共管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协调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力量,切实履行土地监管职能,加大联合巡查、制止、执法力度,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对新产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力争将大多数土地违法行为以即查即拆的方式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土地违法案件“零增长”。
三是问责激励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暨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甚至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责任追究;对联合防控机制建立健全、效果显著的乡镇(街道),市、区(县、市)两级政府要结合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四是因地制宜原则。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实际相适应。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完善提高,经济相对较弱的地区要在突出重点乡镇(街道)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同时,要紧紧围绕综合防控工作总目标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用实际成效体现工作力度,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建立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新机制纳入到乡镇(街道)政府工作目标和耕地保护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政府各部门在综合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要结合本意见精神,不断完善和细化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地区综合防控的管理体系。
(二)强化考核。各地要结合政府目标和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不断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展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的奖惩力度。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防控不力导致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发生、违法势头蔓延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乡镇(街道)政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把考核结果与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使用、建设用地审批、评选“国土资源执法模范乡镇(街道)”等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政府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将结合对各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以及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提高对各地开展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的考核权重和分值比例。
(三)优化保障。各地要从高效精简、有利工作的角度出发,加大必要的投入,安排专项经费,为专职队伍和村级巡查员提供必需的资金、装备、办公场地以及设施等保障。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激励措施和考核奖惩机制,努力提高专职队伍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对建立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的领导
严控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开展城镇、农村的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是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以乡镇(街道)为责任主体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从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力维护我市土地管理法制秩序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城建、城管、农业、公安、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建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所属乡镇(街道)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为推进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保障。要积极抓好宣传引导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营造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坚持边实践边总结的原则,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不断完善土地管理长效监管机制,把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街道)为管理单元、联合执法巡查为主要手段的土地违法行为综合防控机制推向深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