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杭州市违法用地查处抄告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土地监管责任,切实推进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杭州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抄告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即时予以制止,并向同级发改、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和金融机构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用地事实。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违法用地告知函》后,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单位(个人)所涉及项目进行核查。
核查时可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回复意见并报本级政府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有关部门未按要求停止办理有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要求监察部门进行督查。监察部门复查后,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四、国土资源、发改、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公用企业和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制止违法用地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违法用地告知函(格式)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违法用地告知函(格式)
( 发改委、规划局、建委、电力局、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房管局、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局发现, (违法当事人) (违法用地事实), (已经采取的措施)。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精神,现将 (违法当事人)的违法用地事实告知你们,建议你单位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我局。
附:有关文书
国土资源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