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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1-2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关于认真做好《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4〕2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建立了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各区、县(市)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公开义务人也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公开义务人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申请受理规范公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指导,提供保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各公开义务人要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认真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努力做到重点突出、内容规范、标准明确。
  (二)认真搞好信息梳理。信息梳理是信息公开的前提和基础。各公开义务人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时可将政府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大类。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根据《保密法》的要求严格把关,对密级问题没有把握的,要及时商请保密部门审定;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事先还要送同级法制部门审定。
  (三)认真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义务人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以供查询。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可逐步编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和《政府信息目录(样本)》刊登在市信息办网站(http://www.hangzhouit.gov.cn),可随时下载。
  (四)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公开义务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规定》中明确的形式,优先选用信息化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市和区、县(市)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场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并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公开义务人也要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和复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要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认真做好申请受理工作。各公开义务人要确定受理部门,制定受理方案,规范受理程序,加强对受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工作。要根据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格式文本,规范程序,妥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级档案馆要设立辖区内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当场申请受理工作。各级档案馆收到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交;各有关部门收到档案馆转交的受理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的期限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协商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公布。
  (六)及时编制年度报告。各公开义务人要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本部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书面总结,按照统一的格式编制本部门当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送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分析总结。
  (七)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将实施信息公开所需的经费纳入各公开义务人的年度预算,切实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八)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各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各公开义务人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标准;要将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本部门廉政建设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及时向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月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要指定专门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及时处理各类举报;各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适时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及时公开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四、市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度安排
  (一)9月底前,各公开义务人要明确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会同市信息办完成“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开设工作,并公布各公开义务人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组织人事、办事程序等);各公开义务人要从“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政府信息公开链接标识,放置在本部门子网站的显著位置。
  (二)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在10月20日前完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加载模板的开发工作,提供各公开义务人加载。10月底前,所有公开义务人完成本部门的《规定》实施细则制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工作,并利用加载模板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档案馆完成全市统一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的设立工作;市计委、教育局、人事局、规划局、工商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建委、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和房管局等部门完成《政府信息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将目录和主动公开的信息抄送市档案馆。11月1日开始,上述公开义务人利用加载模板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公开义务人如需要在子网站上自行开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保持子网站相关信息与政府门户网站专栏信息的一致性,下同);市档案馆正式对外开放公共查阅室,并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11月底前,其他公开义务人完成《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并利用加载模板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将目录和主动公开的信息抄送市档案馆。
  (四)12月底前,市信息办、法制办、监察局联合开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情况的检查评议,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杭州信息化”网站上公布结果。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
  (五)2005年1月底前,各公开义务人完成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信息办。
  (六)2005年3月31日前,市信息办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各公开义务人在《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85252377、85252317)。

    附件: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性文本格式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性文本格式

    一、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加文件)
    二、补正申请通知书(详见附加文件)
    三、依申请公开登记表(详见附加文件)


四、登记回执

                                                                      (  )第    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                          信息。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本机关在该期限内未能答复,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五、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六、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八)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 纸质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七、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八、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九、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十、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  )第    号—提通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当场提供的外,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信息。如果本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供,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提供。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