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批复
杭政函〔2010〕114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再次要求批转〈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请示》(杭规〔2010〕1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技术规定》是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9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而专门制订的技术规定,符合《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的精神以及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的要求。
二、原则同意《技术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综合体的选址、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等,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三、该《技术规定》先予试行,今后根据试行情况再进行优化完善。
四、在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五、你局要做好《技术规定》的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技术规定》的技术支撑作用。
六、本《技术规定》由你局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