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
杭政函〔2010〕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杭政函〔2009〕59号文件涉及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房屋拆迁除外)实行综合补偿,即按照征地总面积(不含林地)以每亩不超过4万元的标准补偿给被征地村(社区)包干统筹使用,并依据“有苗(物)补苗(物)、无苗(物)不补”的原则,由被征地村(社区)按标准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
二、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且经依法批准的园艺基地、休闲观光园、公园式绿化、水产养殖场等地上附着物,其补偿资金确实难以在包干费用内平衡的,可由村集体组织提出补偿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国土资源分局逐项严格审查后,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另行补偿每亩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实际价格与包干标准的差额。
三、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四、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0年5月20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