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8〕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我市制定了新一轮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2018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2018年4月1日前应发放的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2018年4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标准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地段 等级 |
地段范围 |
住宅用房 |
非住宅用房 |
||
综合用房 |
商业用房 |
工业用房 |
|||
一 |
市区一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一级土地 |
72 |
112 |
256 |
46 |
二 |
市区二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二级土地 |
65 |
89 |
193 |
40 |
三 |
市区三级土地 |
61 |
81 |
155 |
36 |
四 |
市区四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三级土地 |
57 |
67 |
116 |
34 |
五 |
市区五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四级土地 |
48 |
50 |
80 |
33 |
六 |
市区六级土地及西湖风景名胜区五级土地 |
36 |
46 |
77 |
28 |
七 |
市区七级土地 |
30 |
40 |
52 |
26 |
八 |
市区八级土地 |
25 |
33 |
49 |
25 |
九 |
市区九级土地 |
24 |
30 |
48 |
22 |
十 |
市区十级土地 |
21 |
29 |
42 |
20 |
十一 |
市区十一级土地 |
19 |
28 |
39 |
18 |
十二 |
市区十二级土地 |
17 |
24 |
35 |
16 |
注: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的,按48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不低于2100元。
附件2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为每户18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
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