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杭州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4〕15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查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三年行动和“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部署,以创建“无违建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为目标,坚持应拆尽拆、拆旧控新,努力保持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强力推进的势头,为建设“美丽杭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落实工作原则
违法建筑防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部门执法、源头控制、齐抓共管、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三、履行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在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的协调、指导、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各区、县(市)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含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并落实联席会议、绩效考核、督查通报等工作机制,并将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责任,督促其制定巡查防控制度、健全区域巡查机制,开展巡查防控工作,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重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行动。
3.开展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要求,依法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组织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并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
四、完善违法建筑防控措施
(一)加强违法建筑巡查工作。
巡查工作要按照“条抓块保、纵横联动、分片包干、全面覆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充实队伍、健全网络、落实责任,切实提高违法建筑巡查实效。
1.健全巡查网络,落实违法建筑巡查责任。健全违建巡查机制,实行全面覆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网格化管理的巡查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专门的违法建筑巡查队伍,对辖区巡查每天不少于两次。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督促其加强区域违建的巡查力量。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制定巡查防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并明确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2.做好排摸调查,加强重点区域、时段巡查。各区、县(市)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违法建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违法建筑管理档案,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主次干道、主要河道、铁路两侧和重要景观地带,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及周边地带,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要实行重点巡查。对重大节假日、违建高峰季等重点时段,要专门安排力量组织巡查,防止突击抢建等行为的发生。
3.加强资源整合,开展违法建筑联合巡查。建立违建巡查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健全联合巡查工作机制,组建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巡查队伍,开展多级联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防控效率。加强批后建设监管,规划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落实建设工程告示牌、建设工程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管理措施,对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筑,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健全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
按照重心下移、源头管理、苗头控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提高违法建筑快速发现和处置能力,确保违建行为和违法建筑第一时间得到制止和拆除。
1.控制违建苗头。属地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巡查时发现有堆放建材、拆除旧屋、开挖地基等违建苗头的,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对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予以制止,并加强跟踪监管,直至当事人消除违建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督促其对运入本小区内的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及车辆和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筑的发生。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农村建房挂牌施工制度,公示建房人、建房面积、施工单位等信息,加强对农村建房的全程管控。
2.完善报告制度。负有违法建筑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巡查防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加强区域违法建筑自治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3.加强即时处理。巡查人员发现正在搭建违法建筑的,要及时制止,同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对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筑,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的,依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健全违法建筑举报反馈处理机制。
1. 健全举报受理制度。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受理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违法建筑投诉举报,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2. 做好信访交办抄送工作。信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和各部门法定职责,将有关违法建筑投诉举报交相应的区、县(市)政府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并抄送市督违办或区、县(市)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市)控违办]。
3. 加强核查处理工作。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筑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立即通知并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立案调查,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抄告移交单位。
(四)规范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违法建筑的拆除可根据案情采取督促自行拆除和政府强制拆除等方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
1.督促自行拆除。有关执法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有关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条件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专人实施跟踪监督。
2.组织强制拆除。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指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方案,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根据需要,书面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遇到特殊困难无法完成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区、县(市)政府;区、县(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部署,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完善违法建筑信息管理系统。
1. 各区、县(市)控违办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信息抄告、报送、预警等工作机制,完善违法建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有关执法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信访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避免工作脱节。
2. 市督违办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将通过巡查以及信访举报、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建筑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建立市级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信息平台,并逐步和区、县(市)政府的违法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市级有关部门执法信息系统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六)加大违法建筑防控的督查力度。
市督违办和各区、县(市)控违办应通过现场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督查;也可以采取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进行督查,或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等形式,查找发现问题,下发督办通知书。属地政府应按照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整改的,予以抄告曝光、通报批评。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无违建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林水、交通、住保房管、市场监管、环保、公安、信访、监察、民族宗教、农业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违法建筑防控举措,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考核。
将区、县(市)政府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纳入全市“三改一拆”和“无违建”创建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在全市综合考评中应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三)严格责任追究。
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在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过程中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违法建筑防控负有支持、配合等协助责任的单位不履行相关责任,以及搭建违法建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各区、县(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