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精神,结合市区当前实际,对《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函〔2003〕49号)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原合法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每人50平方米安置。但超出安置基本标准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须向拆迁人支付650元/平方米(不包括层次差价)。
二、未经批准建造(包括加层、翻建)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包括加层、翻建,下同)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前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的80%补偿(用于开办的食杂、餐饮等小店及家庭工厂的,只对房屋补偿)。但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与原合法住房面积之和在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该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按该房屋评估价80%的1.5倍给予补偿。
未经批准加层建造房屋的,原房屋与加层建造的部分分别评估:原一层建成二层楼房的,分别按平房评估;原一层建成三层楼房的,分别按平房和二层楼房评估;原二层楼房建成三层楼房的,分别按二层楼房和平房评估。
三、被拆迁人被拆除的居住用房评估价格低于平均评估价格的,被拆迁人应向拆迁人支付应安置人口产权调换部分的居住用房评估价格与平均评估价格之间的差价。但被拆迁人属农村低保户的除外。
四、《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二○○六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拆迁安置 办法 补充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