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1-2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为认真贯彻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目标任务。2010年到2012年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体系,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逐步覆盖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60%以上。

  ——大力开展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和老小区综合整治,基本完成城镇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任务和上世纪90年代左右建设的老小区综合整治任务。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农民工公寓、人才公寓等其它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

  ——大力加强市场调节,优化土地和商品房供应结构,提升住宅小区建设品质,逐步构建基本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体系;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2010年的工作任务: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600户以上,其中实物配租320户以上,城镇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全部落实实物配租;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4.45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城镇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41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房124.06万平方米;新开工租赁住房3.5万平方米;建设农民工公寓4.4万平方米以上;建设人才公寓2.38万平方米;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300万平方米,竣工200万平方米,遏制投机性购房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和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二、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全市确保实现低保标准2.5倍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确保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8平方米以下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县区,要逐步将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扩大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使更多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能够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五)完善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和保障能力。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统筹调配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租赁)住房等。进一步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2010年开始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使廉租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得到改善。推行经济租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房源可以从保障性住房房源中统筹调配使用,通过租赁方式,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以外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要采取货币补贴、产权转换等形式,方便住房困难家庭就近解决居住问题。

  (六)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合理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居住区的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配套设施。新建保障性住房要尽量选址在市政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的区块,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方便居民就业和生活。要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满足各项使用功能要求。

  (七)强化保障性住房的要素和政策保障。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政策。一是加强土地供应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二是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严格落实将土地出让总金额的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规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城市住房房改资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三是落实相关税费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实行减半收取。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三、加大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

  (八)加快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老小区综合整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老居住区改造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7]15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集中成片的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老小区综合整治进度,加快改善城镇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和老小区综合整治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先安排土地供应。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九)积极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各县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小户型住房租赁市场供求情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国有工矿企业住房困难职工、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住房需求,也可以出租给城镇其他住房困难家庭。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使暂时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困难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引进人才的居住问题,建设引进人才用房的,可参照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房。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满足老居住区(危旧房)改造和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家庭的住房需求。房价相对稳定的县区,可以探索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方法,为当地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购租普通住房提供帮助。

  (十一)支持建设农民工公寓。对于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的县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农民工公寓。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用工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集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

  四、努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着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前期报批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进程,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加快上市销售。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融资服务。

  (十三)加大土地市场调控力度。各县区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房地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科学合理安排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供应方式和供地时序,并分解到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年度住房用地供地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强化用地批后监管,督促土地受让人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

  (十四)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税收政策,严格界定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范围,居民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按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给予支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性购房需求。进一步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防止被动型住房需求过快增长。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五)继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严格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管理,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建立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完善房地产市场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网上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公开备案的预售方案,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规范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积极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款用于工程建设,减少购房风险。加强对广告宣传、中介服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恶意炒作、违规销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建设、国土资源、税收、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及时掌握和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重点监测市场供求、价格等关键指标的动态变化。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报告制度,逐月、逐季分析和报告房地产市场形势。定期发布房地产市场有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消费。

  (十七)鼓励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鼓励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降耗;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行绿色节能建筑,积极实施小区人车分流、雨水收集、中水回用、智能化技术等科学措施,鼓励建设高品质、高品位的住宅小区。引导和鼓励有关企业建设住宅产业化基地,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申报康居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升住宅科技含量,引导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供应市场,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住宅产业化的相关扶持政策。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品质。

  五、加强政府住房保障和市场调控能力

  (十八)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政策措施,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本地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要认真分析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城镇住房保障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把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加以统筹安排。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全面调查摸清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和其他非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认真制订好城镇住房保障以及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问题的2010—2012年规划,并逐年制订年度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继续对各县区城镇住房保障和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的重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列入综合目标责任考核。

  (十九)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建设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组织推进、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投资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办法,把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优先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国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的房地产投资行为。金融管理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支持性住房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民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

  (二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政府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客观报导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合理定价,引导消费者梯度消费、理性置业,努力形成稳定健康的房地产消费预期和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2010年湖州市城市住房保障和支持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目标任务分解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2010年湖州市城市住房保障和支持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目标任务分解

  单位:户、万平方米

  部门名称

  廉租住房保障户数

  新开工

  保障性

  住房

  完成

  危旧房

  改造

  新开工

  限价

  商品房

  新开工

  租赁住房

  建设

  农民工公寓

  建设

  人才

  公寓

  完成

  老小区

  综合整治

  市规划建设局

  240(140)

  8

  22

  43

  3.5

  ——

  ——

  60

  吴兴区

  ——

  ——

  2

  43.5

  ——

  0.4

  0.4

  3

  南浔区

  80(40)

  1.2

  ——

  ——

  ——

  1.7

  0.5

  5

  经济开发区

  ——

  ——

  5

  12

  ——

  0.8

  0.5

  25

  太湖度假区

  ——

  ——

  ——

  1.5

  ——

  0.1

  ——

  ——

  德清县

  100(50)

  1.7

  ——

  9.06

  ——

  0.5

  0.5

  5

  长兴县

  100(50)

  1.75

  7

  15

  ——

  0.5

  0.3

  5

  安吉县

  80(40)

  1.8

  5

  ——

  ——

  0.4

  0.18

  0.5

  合计

  600(320)

  14.45

  41

  124.06

  3.5

  4.4

  2.38

  103.5

  备注:廉租住房保障户数括号内为实物配租数量。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  意见

  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