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规范市区基层土地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土地管理水平,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加快形成健康规范的用地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土地是土地管理工作最基础部分,基层土地管理是土地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近年来,市区各地认真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土地管理工作总体趋好。但是,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未批即用、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有发生,少数地方违法用地严重,粗放利用和闲置土地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因此,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区、乡镇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土地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
各区、乡镇要树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加快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注重与城镇建设、产业发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严格落实土地规划各类控制指标,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要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各项建设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擅自修改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按规定上报批准。
三、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实行耕地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将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村、落实到地块、落实到责任人。凡涉及占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用途,禁止在基本农田内建窑、建坟、挖沙取土、乱搭乱建等。确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少量配套农业生产用房和农业基础设施的,要按照《湖州市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湖土资发〔2009〕103号)有关规定上报审批。要精心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加强新增耕地跟踪管理,着力提升新增耕地地力,保证垦造的耕地得到及时耕种,实现区域耕地动态占补“量、质”双平衡。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研究制订保护基本农田的激励政策和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四、切实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农村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以兴办“新农村”、“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审批临时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要切实提高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化利用水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按照建设中心村、合并自然村、拆除空心村的原则,依据市定控制用地标准和申请报批程序,严格用地审核,并鼓励农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低丘缓坡地和未利用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要参照国有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双控”指标执行。要全面推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全覆盖,并及时做好日常变更登记工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对乡镇、村越权批准村民建房、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要严肃查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各区、乡镇要认真贯彻《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湖委办〔2010〕7号),切实履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主体的职责。要统筹谋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确定村镇发展方向和定位,科学编制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制定产业发展、农房改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农田水利、环境治理等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要与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产业集聚平台建设,农业示范带、特色农业园区建设规划相结合。要充分考虑集体经济和农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尊重民意,量力而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坚持开发与整理联动、复垦与盘活并重、增量与减量挂钩,解决好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确保结果可控。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切实走出一条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配置城乡土地资源、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的好路子,服务和提高市区新农村建设水平。
六、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各区、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原则,建立土地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完善巡回检查制度,健全违法用地发现反应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对发现的违法用地或接到有关违法用地举报后,必须及时组织力量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责成违法行为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纠正。逾期不改的,乡镇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进行拆除并督促恢复土地原状。对重大的、性质严重且禁而不止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拆除。各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绝不允许拒绝、放弃、推诿履行规定职责。
七、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
要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考核。各区要严格乡镇土地管理工作考核,将土地管理履职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要与用地指标分配、年终评优等挂钩。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单位、村土地管理工作考核,采取行政、经济等方式予以奖惩。要建立乡镇土地督查机制。各区政府要定期召集监察、人事、审计、国土、农业、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情况的检查。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行政村土地利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管,定期开展督查,形成高压态势。要严格实行土地管理问责制。各区监察、人事、国土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八、完善体制,加强土地管理力量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乡镇一级土地管理工作,定期研究乡镇土地利用与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一乡镇一所”的国土所设置模式,在人员、经费、装备、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组建一支与本地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任务相匹配的土地执法队伍,合理调剂和运用城管、工商、公安等执法力量。要切实加强村级协管员规范化管理,明确村级协管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经费补助,发挥其宣传引导、防范制止、发现报告作用。国土、监察、人事、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工商、农业、林业、电力、人民银行以及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及其驻乡镇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区、乡镇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进村入户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宣传,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和用地业主宣传土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
九、加强领导,形成土地管理合力
各区、乡镇要加强对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乡镇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落实好土地管理责任制。各区、乡镇政府要自觉依法依规用地,引导和带动区域内良好用地秩序的形成。要成立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乡镇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土地、人事、纪检监察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国土、公安、规划建设、电力、城管、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建立土地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土地管理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加强土地管理措施。要加强对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土地监管检查,有效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各区、乡镇要把土地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转变观念,开拓创新,根据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迅速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营造依法依规用地、管地的良好氛围,努力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此通知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