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时间:2012-01-1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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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的调查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工作。
第四条规划、国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参与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建筑物合法性的认定;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四至范围以及非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等的认定;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的认定;住建、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用途的认定;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人口的认定;工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房地址、面积和经营期限的认定;税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用房经营效益的认定;城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调查主要采取入户调查和调取档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调查工作,提供合法有效的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房屋征收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合法性;
(二)房屋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结构;
(三)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
(四)房屋的附属物;
(五)土地权属四至、面积、用途以及取得方式;
(六)被征收人家庭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的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
(二)告知被征收人举证的期限和权利、义务;
(三)填写调查登记表,收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资料;
(四)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测绘;
(五)职权部门根据调查资料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及房屋征收部门;
(六)房屋征收部门将调查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并保存调查认定资料。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
在入户调查登记时,应当邀请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调查人员应当对房屋现状及附属物分项、分类登记,并同步保留影像资料。
调查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建筑状况及用地进行现场勘验并测绘时,测绘应当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测绘人员应在测绘图上签名。
调查结束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可邀请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有关情况应在调查登记表上说明。
第九条征收调查的资料应当一户一档,调查人员将收集的调查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原持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注明材料来源。
第十条房屋权属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证明;
(三)房屋建筑及登记资料;
(四)房屋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年份的航测地形图;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面积、用途应当以合法有效的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未经登记或无权属证书的,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同时将认定结果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征收调查认定结果后7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复核后的结果应重新公布。
第十三条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认定过程中调阅被征收房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应免收档案查询费。
第十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调查认定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房屋征收调查认定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市、区实行房屋征收调查、认定资料共享。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