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和《湖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湖政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是指房屋征收活动中下列费用的总和: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用;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
(四)因征收房屋产生的各项补助和奖励的费用;
(五)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预算,应根据征收范围内有关情况调查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已落实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算计入,折算金额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市区同类二手房屋上月平均交易单价的80%或者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折算金额不得低于征收补偿资金预算的60%。
第五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属财政资金保障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按补偿资金预算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保障证明;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属非财政资金保障的,建设活动主体应按补偿资金预算,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前与房屋征收部门、资金专户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补偿资金足额存入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并实行冻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补偿资金解除冻结。
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专款专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建设活动主体、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或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经核实不足以满足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需要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足。
房屋征收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决策作出后5日内将补偿资金退还建设活动主体。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与建设活动主体应在60日内就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完毕。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