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等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文件精神,现就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调控政策措施
(一)确定房价控制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市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房价增幅不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通过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以及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等各项措施,确保年度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构筑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机构投资,以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89万平方米,2102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6.6万平方米,116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689户。
(五)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筹集资金,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探索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三、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六)抓好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完成 “十二五”住房建设(含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七)加强住房用地的管理。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推行“综合评标”等出让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现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资金、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大批后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九)合力监管维护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坚决制止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国土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价格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虚假广告(信息),价格欺诈,房地产经纪违法违规的查处力度。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严格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设计标高±0.000以上,并提供商品房预售方案等规定的材料,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面积每批次不得低于5万平方米。
(十一)健全和完善商品房公开销售制度。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在取得预售许可10天内,按申报价格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浙价检〔2007〕321号)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在开盘之前,开发企业不得采取预订、预购等变相认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订)金;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要求预购房人将押金、诚信金等存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指定的预购房人本人以外的账户。
商品房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报房地产主管部门重新备案。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上备案的,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十二)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工商、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和经纪行为的监管,提高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入市门槛,打击和取缔无证经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和经纪人员的资格培训,强化行业自律,规范经纪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行存量房(二手房)网上签约管理制度,加强交易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市场安全有序。
(十三)加快房地产信息平台和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尽快建立统一、共享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建设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加强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全市房地产价格指数,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建设部门要会同国土、税务、工商、价格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制度。
(十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对已在市区取得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权的房地产企业,若该项目公开销售未达到总面积的50%,不得参与市区的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竞买。
五、强化领导明确职责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出台坚决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浙政发明电〔2011〕22号通知的各项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和督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增加有效供给、完善相关政策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