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2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丽水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包含二大地类:一类是耕地、园地、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另一类是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开发园地是指原为林地和未利用地,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生产的需要,开发后种植经济作物,现仍按林地管理的山地(如桔山、茶山等)。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土地面积、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三个区片(具体行政村详见附件1)。
区片Ⅰ:
白云街道 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 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 11个行政村、岩泉街道 12个行政村、水阁街道 2个行政村部分、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市林场部分、水东苗圃、农垦场。
区片Ⅱ:
紫金街道 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 4个行政村、水阁街道 24个行政村、富岭街道 11个行政村、联城街道 15个行政村、碧湖镇 37个行政村、大港头镇 5个行政村、老竹镇 3个行政村、雅溪镇 2个行政村、太平乡 5个行政村及市林场部分、市苗圃、县头林场、东西岩风景区、龙江林场。
区片Ⅲ: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区片综合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所占比是 2:3(具体见附件2)。区片综合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区片Ⅰ: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132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 75万元/公顷(开发园地 80万元/公顷)。
区片Ⅱ: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93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 60万元/公顷(开发园地 65万元/公顷)。
区片Ⅲ: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69万元/公顷;林地及未利用地 42万元/公顷(开发园地 45万元/公顷)。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七条 青苗补偿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多年生经济作物、当季作物、鱼苗等补偿。
征地范围内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和零星树木实行包干补偿,政府认定的名木古树,经报批后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当季作物按 2.25万元/公顷补偿(含养殖水面),补偿款归青苗所有者所有。多年生经济作物和零星树木的包干补偿款由被征地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平衡,青苗所有者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4,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 3.6万元/公顷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根据苗木的规格、品种的优劣给予迁移补助 9—12万元/公顷,大型树木较多的,经市区两级征收部门同意,迁移费可按评估补偿。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不含高压涵管)、水管(自来水水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简易生产用棚、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 3.3万元/公顷。
除上款(一)以外的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5。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以及以上(一)款中未尽事项,由征收机构和被征收人共同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报征收部门备案后予以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其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 8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如实行评估补偿的,其相应的包干补偿款应予剔除。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原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实行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大于安置地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地面积的,不再结算差价。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丽政办发〔2014〕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4.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 片 等级 |
街道、乡镇名 |
行政村名 |
Ⅰ |
白云街道 |
城西村、城北村、灯塔村、丽光村 |
万象街道 |
丽南村、城南村、水南村、丽华村 |
|
紫金街道 |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大众村、海潮村、古城村、水东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黄泥丼村部分、河村部分 |
|
岩泉街道 |
后甫村、九里村、长岗背村、关下村、社后村、凉塘村、天宁寺村、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 |
|
水阁街道 |
垟店村部分、白岩村部分 |
|
富岭街道 |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
|
Ⅱ |
紫金街道 |
水东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黄泥丼村部分、河村部分、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 |
岩泉街道 |
秋塘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 |
|
水阁街道 |
水阁村、张村村、叶岙村、旭光村、吴垵村、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大源村、下章村、松坑圩村、丽周村、山根村、陈店村、里坑村、章巷村、潘田村、金山村、白岩村部分、垟店村部分 |
|
富岭街道 |
大门楼村、叶村村、富岭村、 张垵村、大坑口村、下仓村、陶庄村、前垟村、下张村、小木溪村部分、中堂村部分 |
|
联城街道 |
武村、敏河村、路湾村、苏埠村、坑口村、白前村、常宅村、官桥村、风鸣村、林宅口村、金周村、花街村、港口村、青岗村部分、张村街部分 |
|
碧湖镇 |
堰头村部分、保定村部分、周巷村部分、概头村、三峰村部分、岩头村部分、魏村部分、上赵村、河东村、碧一村、下街村、行口村、沙岸村、上街村、古井村、河口村、上阁村、同心村、九龙村、下叶村、红纡村、章塘村、大陈村、里河村、蒲塘村、郎奇村部分、 白桥村部分、白口村部分、石牛村、下赵村、泉庄村、松坑口村部分、南山村部分、红南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缸窑村部分 |
|
大港头镇 |
大港头村部分、河边部分、石候村部分、均溪村部分、北埠村部分 |
|
老竹镇 |
沙溪村部分、老竹村部分、后坑村部分 |
|
雅溪镇 |
双溪村部分、上黄村部分 |
|
太平乡 |
吾古村部分、太平村部分、竹舟村部分、下土夭村部分、长濑村部分 |
|
|
市林场部分、市苗圃、县头林场部分、东西岩风景区部分、 龙江林场 |
|
Ⅲ |
上述Ⅰ、Ⅱ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
附件2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
Ⅰ |
Ⅱ |
Ⅲ |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52.8 |
79.2 |
37.2 |
55.8 |
27.6 |
41.4 |
|
||
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32 |
48 |
26 |
39 |
18 |
27 |
|
|
林地、 未利用地 |
30 |
45 |
24 |
36 |
16.8 |
25.2 |
|
||
附件3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地 类 |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
|||
Ⅰ |
Ⅱ |
Ⅲ |
||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132 |
93 |
69 |
|
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80 |
65 |
45 |
林地、未利用地 |
75 |
60 |
42 |
附件4
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征地区片 土地分类 |
Ⅰ |
Ⅱ |
Ⅲ |
|
耕地、园地、除林地(含开发园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16.5 |
16.5 |
16.5 |
|
林地(含开发园地)、未利用地 |
开发园地 |
16.5 |
16.5 |
16.5 |
林地、 未利用地 |
9 |
9 |
9 |
附件5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
名称 |
分类 |
计量 单位 |
标准价 (元) |
备注 |
1 |
菜棚 |
钢管 |
平方米 |
8 |
|
毛竹 |
5 |
|
|||
2 |
池 |
现浇混泥土 |
立方米 |
60 |
包括水池、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
浆砌表面找平 |
70 |
||||
泥土 |
10 |
||||
3 |
粪缸 |
大 |
只 |
100 |
直径1米以上 |
中 |
60 |
直径0.5~1米 |
|||
小 |
45 |
直径0.5米以下 |
|||
4 |
三面光水路 |
1.5米×2米 |
米 |
300 |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
1.0米×1.5米 |
200 |
||||
0.5米×0.5米 |
60 |
||||
5 |
水井 |
深不足三米的 |
米 |
180 |
|
超过三米的 |
260 |
|
|||
6 |
摇井 |
摇井 |
口 |
600-800 |
|
7 |
水泥板 |
0.35米×3.5米 |
块 |
50 |
|
8 |
葡萄架 |
水泥桩架 |
亩 |
2200 |
|
竹木桩架 |
1500 |
|
|||
9 |
砌坎 |
干砌石坎 |
立方米 |
150 |
田坎等不属于补偿范围 |
浆砌石坎 |
180 |
||||
10 |
混凝土涵管 |
300毫米 |
米 |
80 |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
200毫米 |
60 |
||||
11 |
高压涵管 |
300毫米 |
米 |
300 |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
200毫米 |
250 |
||||
12 |
零星古树 |
胸径30-50厘米 |
棵 |
500-800 |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
胸径50-100厘米 |
800-1000 |
||||
胸径101厘米以上 |
2000 |
||||
13 |
零星砼电线杆 |
6米以下(包括6米) |
根 |
300 |
每增加1米增加50元 |
6米以上 |
300+ |
||||
14 |
小桥 |
混凝土桥 |
平方米 |
300 |
基础另算 |
水泥板桥 |
80 |
||||
15 |
简易生产 用房 |
简易生产用房 |
平方米 |
120 |
|
16 |
简易生产 用棚 |
简易生产用棚 |
平方米 |
60 |
|
17 |
水泥地 |
水泥地(水泥晒场) |
平方米 |
50 |
|
18 |
水泥机耕路 |
水泥机耕路、水泥预制场 |
平方米 |
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