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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1-09-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资金证明及催款的问题。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已开设的专用存款帐户,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专项业务的银行不得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划转还贷及付息。 建设单位由于债务被人民法院封账对口划及补偿安置资金临界不足时,金融机构应及时通报、催款,建设单位必须立即补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金融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元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
  二、关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问题。 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与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设单位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监管建设单位存在金融机构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正当使用。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做好拆迁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拆迁项目结束的销户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经元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提出销户书面申请,银行凭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书面通知,方可对建设单位的帐户进行最后处理。
  四、关于办理特种存单的问题。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无锡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开出支票并向银行提供加盖公章的《无锡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清单》,同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无锡市房屋拆迂补偿专户存款划转通知书》。 清单内容包括:拆迁项目名称、拆迁人名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安置款总金额。 银行核实后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开立个人存单,由拆迁人办理。被拆迁人凭《无锡市房屋拆迁补偿专户存款划转通知书》向拆迁人领取存单。
  五、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款兑现的问题。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拆迁补偿款支付购房款时,应提交已经鉴证的购房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协议、存单、本人身份证至开立存单的银行办理转帐手续。经银行审核后,按照购房合同上约定款项转帐支付给出售房屋的单位。 对公有住宅房屋产权人的补偿认可由拆迁人根据协议开具支票直接可付给产权人,自管公房支付给市房屋部门。 对公有住宅房屋产权人的补偿款可由拆迁人根据协议开具支票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六、其它有关问题。
  (一)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的住宅房价款高于存单金额的,可以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遗失存单,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三)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确有别处往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由拆迁人填报审批表,经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必须凭《元锡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变现审批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身份证、个人存单,方可兑付或转为银行储蓄存款。
  七、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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