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市级从2014年度起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结合市级实际,现就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战略总要求,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建立以“亩产税收”为主要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绿色环保发展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新丽水。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市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全面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提高企业土地保有成本,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企业集约节约用地。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年3元、6元、9元提高为每平方米每年4元、8元、12元。即南环路以北至北环路、教工路和溪口大桥以东至东环路和好溪东路的中心城区从9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12元每年每平方米;除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区及各办事处辖的其它地区从6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8元每年每平方米;各建制镇行政区域从3元每年每平方米调整为4元每年每平方米。
(三)“亩产税收”标准。
“亩产税收”指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位土地面积所产生的税收(费、金)收入。
1.税收(费、金)收入具体包括纳税人当年度自行申报(含自查补缴)且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去清理规范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委托代征收入不计入基数。
2.占地亩数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出租、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纳税人土地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三方共同确认。
3.特殊情形处理。“一企多地”的,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合并土地计算该企业的亩产税收;“一地多企”的,各入住企业缴纳的税收(费、金)可合并计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承租方企业存有“一票否决”情形的,承租方税收不计入出租方缴纳的税收(费)。
(四)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
结合市级实际,企业分为工业、其他行业等若干类别,对不同行业纳税人主要依据“亩产税收”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对亩产税收达到行业平均亩产税收200%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的减免。
2.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50%以上但未达到20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75%的减免。
3.对亩产税收在行业平均亩产税收100%以上但未达到150%的纳税人,按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50%的减免。
4.确属发展前景较好的,在创业初期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内给予50%的减免。
5.对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的,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高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金融、烟草、电力、石化、保险、通讯业等行业以及房地产、建筑业不享受减免政策,集团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减免。
(五)“一票否决”及降低减免幅度的情形。
1.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名单,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享受减免税政策资格。
(1)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的,且偷税金额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以上的;
(2)主要污染物排放违反法律法规,排放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或受环保部门处罚或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3)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4)存在违法用地情况受到处罚的;
(5)产能落后、能耗特别巨大,受到各级政府部门责令限期转产或关停的(含列入政府重污染、高能耗整治行业且尚未验收的企业);
(6)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列入C类(重点整治类)的;
(7)发生其他“一票否决”情形的。
2.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地税部门可酌情降低享受减免税幅度。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2次以上的;
(2)欠缴、未缴、少缴或逾期缴纳税收的;
(3)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未按规定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
(5)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6)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
(六)其他规定。
1.当年度已注销企业、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不予减免。
2.对经营涉及多个行业的纳税人,以主营业务划分行业,主营业务按照销售收入孰高原则确定。
3.符合该文件规定减免条件,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由企业自行选择享受一项优惠政策。
4.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国土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旅委、市国税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方案调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政策宣传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市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受到处罚的企业清册。
2.市国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缴纳的实际入库国税税费清册,重大税收违法企业清册。
3.市财政局、莲都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获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企业清册。
4.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的分税种税收(费)收入清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企业清册;负责具体减免政策的解释和实施。
5.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负责提供“一票否决”,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清册。
6.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商务局负责涉及相关业务资料的提供。
7.其他未列明的部门和单位在税务机关提出协助或提供有关资料要求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予以配合。
各负责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数据信息提供给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审定后的企业清册办理减免手续。
四、其它
房产税减免按照“稳收入、调结构”的原则,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税政策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