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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坟墓迁移实行统一安置

时间:2019-01-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有关坟墓迁移政策,结合实际,对市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坟墓迁移实行统一安置,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坟墓迁移安置工作。

二、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坟墓迁移实行统一安置和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进入公益性公墓。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涉及的坟墓迁移原则上安置在联城桑安置公墓;丽水开发区范围内涉及的坟墓迁移原则上安置在开发区范围内的安置公墓;其他区块的坟墓迁移安置,应按照《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要求统一进入村级以上公益性公墓。

三、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本着统一规划、节约集约、合理布局、美化环境的原则。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与规格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坟墓迁移按照民政部门确定的公益性公墓基本型标准给予安置。

四、坟墓迁移的补偿办法按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2〕第2号的规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双穴土坟800元/座、单穴土坟500元/座、零星骨罐(俗称“金罐”)200元/只。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到公益性公墓的奖励100元/穴。

五、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坟墓应按《迁坟公告》的要求及时迁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报登记,区征收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坟墓搬迁人持本人身份证和确认单到公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迁坟安置事宜。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迁移后,坟墓搬迁人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补偿款及奖金。

六、联城桑安置公墓和开发区范围内安置公墓的销售价格由公墓管理机构成本核算后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实施。坟墓搬迁人承担基本型每穴400元的安置费用,该费用由负责坟墓搬迁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坟墓迁移补偿款中扣除,完成安置后,公墓管理机构按基本型公墓销售价格与项目业主进行结算。坟墓搬迁人若有其他需求的,费用自行承担。

七、坟墓搬迁人自行选择到其他公益性公墓安置的,费用自行承担,完成安置后,由安置地所在的公墓管理机构出具坟墓安置证明,并经安置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到坟墓迁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每穴1000元补助。

八、对冒领冒登骗取安置费用的虚报者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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