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丽水市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时间:2019-01-3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指耕地、林地,下同)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以及市委“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以实现“四个翻一番半”、推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为目标,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民多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几年努力,使我市土地流转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到2017年,全市耕地流转率力争达到50%以上,新增林地流转面积40万亩以上。

二、流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前提下,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意愿,切实加快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探索土地流转多种形式,重点鼓励整村整组和集中连片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规模化经营。

三是坚持产业优先,注重效益原则。鼓励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含林场、渔场,下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主体重点围绕我市八大农业主导产业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农业效益。

四是坚持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原则。积极鼓励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土地。加强对土地流转服务和指导,完善土地流转平台,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规范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

三、多措并举推进土地流转

(一)积极引导农户多种形式流转土地。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鼓励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中连片流转,提倡农户在承包期内长期流转土地,积极引导农户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农户把承包土地优先流转给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推进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

(二)加快培育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农户承包土地的有序流转,大力发展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各级政府涉农资金和项目要向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农业,大力引进工商资本投资农业,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开展农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大力发展生态精品现代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拓展农业功能,提高综合效益。

(三)试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制度。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和土地流转基础上,试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制度。对集中连片、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经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的农村流转土地,流入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颁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四)推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各级财政要对符合条件贷款按基准利率给予不低于50%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专项担保基金。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牵头制定。

(五)严格制止耕地抛荒。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主体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发包方提出,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六)认真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针对规模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畜禽棚舍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2013〕9号)精神,给予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对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流转土地期限10年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休闲观光农业需要建设永久性设施的,各地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优先安排落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通过委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组织实现整村整组流转或者集中连片流转(林地可不含此点条件),耕地面积达到50亩以上(含)、期限10年以上(含),林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含)、期限15年以上(含),并且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用于发展农业主导产业、由经营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初步形成产业基地的土地流转,按以下条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一)鼓励乡镇、村集体流转土地。

1.给予村级集体补助。按实际流转面积,分别一次性给予村集体耕地流转每亩50元、林地流转每亩20元的补助。

2.给予乡镇工作经费补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土地流转用于兴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基地化生产和招商引资的主体,一次性给予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耕地流转每亩50元、林地流转每亩2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并优先安排强农惠农项目。

3.扶持土地股份合作机制。积极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发展农业产业,探索土地入股合作的流转方式。对成立以耕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200亩以上、入股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给予该合作社2万元奖励。

(二)试行土地流转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融合机制。

对流出土地的农户(包括以耕地、林地入股形式),分别以耕地流转每年每亩100元、林地流转每年每亩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该奖励资金按年度集中拨付到村集体,由村集体负责为相应流出土地农户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政策实施前已签定的符合上述规模和流转年限、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从本政策发文之日起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市财政对莲都区范围内的上述资金按一定比例补助,其它各县(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参照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一)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农业、林业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土地流转指导、协调、服务与规范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扶持资金,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指导,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土地流转补助资金行为,各级法院、农办、食品药品监管、信访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二)落实组织机构。市、县两级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抵押登记、农村产权交易、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指导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可依托现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开展指导服务,并落实专人负责政策指导、合同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推进土地流转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典型引导示范,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流转、依法流转、有序流转,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完善考核机制。市级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农村发展六大行动计划考核,各县(市、区)也要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为重点指标之一纳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考核,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