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的意见
时间:2001-06-1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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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维护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秩序和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团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人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估价,评定其经济价值的行为。
二、拆迁补偿评估的对象为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载明开始实施房屋拆迁的日期;采用的价值标准为公开的市场价值(含政府依据公开的市场价值所确定并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机构资格及义务:
1、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城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具备前款条件的评估机构进入本市市区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从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业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依法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人员资格及要求: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须持证上岗;
2、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人员;未取得上述证书并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管理:
1、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拆迁人应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拆迁人可从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自主选择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均有权要求回避。
2、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益不明确的,评估机构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评估人员必须客观公正、按时高质完成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对自己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因评估人员故意或者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评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房屋调查评估勘测时,必须有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师(员)三方在场,并在勘测笔录上签字。
5、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评估单位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6、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的费用以及财务管理等其他有关内容。
六、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人房地产估价规范》(GB/r50291一1999)的基本准则,结合本市历年拆迁房屋评估操作实践,我市拆迁房屋补偿评估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方法。
七、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元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要求,由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心委托无锡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评估鉴定。
八、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以罚款,直至取消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资格:
1、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估价报告的;
2、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业务或转让估价业务的;
4、多次被申请鉴定,变更估价结果的;
5、严重违反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规范的;
6、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7、不履行估价解释业务的;
8、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其他情形。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建设局
无锡市房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