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丽水市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为规范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收房屋的监测认定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丽水市中心城区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或其他需复核认定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屋监测认定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阳光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丽水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由市征收办负责,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房屋征收监测认定工作小组。
第四条 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具体规定: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前占地建房屋且至今未改、扩建或翻建的,经查证属实的,确认为合法用地,面积、用途、结构按实际认定;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施行前建造的房屋且至今未改、扩建或翻建的,经查证属实的,确认为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按实际认定。由于年久失修,部分倒塌后,未经审批进行拆、改、扩建的,经现场勘测,尚有部分房屋基础、墙体存在或查阅地形图有标注,或能提供相关权属资料的,按历史性房屋结合地形图标注的面积、用途、结构进行认定,如地形图标注为简易结构或猪栏、牛栏、灰铺、仓库等内容的按生产用房认定。
(二)1999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经国土、建设等政府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但未注明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次、建筑面积、用途的房屋,通过实地勘测属于一体建造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实际占地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按一体建造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下建筑面积认定,楼顶单独楼梯间(俗称“炮楼”)属于房屋使用功能构件不予认定;用途按审批用途认定,审批时未注明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认定;结构按实际认定。
(三)个人历史住宅产权初始登记时,部分房屋未铺设木楼板,产权登记后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铺设木楼板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且房屋整体结构、建筑外部轮廓线及主体结构未改变的,按实测建筑面积认定。
(四)个人历史住宅实测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登记面积的,且房屋整体结构、建筑外部轮廓线及主体结构未改变的,按实测面积认定。对通过审批整体建造的房屋,经复核,实测建筑面积超过产权登记面积,但未超过审批面积的,按实测面积认定;若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且产权登记面积在审批面积内的,按审批面积认定。
(五)2002年7月1日前已经按1.7米层高标准测量办理房产证的部分面积要求复测时,房屋主体结构未改变的,仍然按1.7米层高标准给予测量认定。除此之外一律按2.2米层高标准予以测量认定。
(六)已登记发证的房屋未经审批擅自拆改建的,按原产权面积、原结构和原用途给予认定。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损毁后恢复重建,未补办恢复重建审批手续,但产权人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按原建筑面积、用途、现结构认定。
(八)房屋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具体规定: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用途为商业用途并延续使用,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2、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延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
3、房屋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的面积按临街(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认定。
第五条 房屋征收监测认定的程序。
列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产权人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签署意见后报莲都区征收办,由区征收办提交各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进行认定。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房屋监测认定小组现场踏勘后,集体研究拟定认定意见,经市国土资源局盖章后将拟认定意见在征收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举报或者异议、举报事实不成立的,由市征收办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会议纪要,并将正式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进行公告。
第六条 房屋监测正式认定结果公布以后,由市征收办于每月底将本月监测认定的相关材料证据等资料,按照《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档案馆归档保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第七条 申请人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造成房屋监测认定结果错误的,经查实后由监测认定小组提出撤销房屋监测认定结果的建议,市国土局依法依规撤销房屋监测认定结果;申请人已获得相关补偿或安置的,应依法追回其不当得利,并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申请人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丽水市莲都区其他区域(含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可以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