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征收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实施力度
(一)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地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健全完善轮候制度,及时满足符合条件申请对象的租住需求。要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拓宽保障范围,适当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要切实做好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加快已建成房源的分配入住。2015年底前,各地要基本满足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需求。[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原定项目及早开工,确保提前完成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三年目标任务。要细化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创新改造方式,把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土地、资金、政策等各项要素保障,简化项目审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要加强资金筹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对于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融资的项目,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要求,抓紧调整政策,加快项目包装。国家开发银行已授信项目必须做到当年授信、当年启动,尽快把授信转化为投资,如近期不能启动的项目必须及时调整。[市棚改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
(三)积极采取货币补贴实施住房保障。要创新保障方式,加快推进由实物保障为主向货币补贴为主的保障方式转变,引导保障对象利用货币补贴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困难问题。要合理确定货币补贴标准,实行与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相挂钩的差别化梯度补贴制度,建立与市场房价或租金水平相适应的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调整成片危旧房改造征收货币补偿政策。以征收方式实施成片危旧房改造的,按照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情形的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4〕8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28号)中有关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住宅区的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停止执行。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可以暂定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纳税凭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额外的购房补助,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明确。[市住建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引导城中村改造拆迁货币安置。按照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政策方向,抓紧调整现行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政策,适当提高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和奖励比例,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到市场上选购安置住房,减少安置房建设。[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管理
(六)减少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建设。加快现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的消化,全面打通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实行统筹使用。各地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要完成分配或使用达到90%以上。坚持以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和棚户区改造征收货币化安置为主方向,今后要减少或停止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要合理控制建设审批。除周边市场房源不足的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房项目。[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市场采购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对于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房源,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向市场采购的方式进行筹集。坚持按需采购,避免采购房源大量积压闲置。2016年计划采购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3000套。[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强化组织领导
(八)狠抓工作落实。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发展工程,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是加大住房保障和加快棚户区改造的需要,也是当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牵头和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本通知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或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县(市)区、管委会,要进行通报。[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九)加强舆论引导。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大力宣传实施住房保障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支持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货币化的政策解读,加强正确引导,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棚改办、市住建委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本通知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