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宁波市区(不含奉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补办出让的,适用本意见。各县(市)和奉化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商品住宅用地
以独立宗登记的商品住宅用地,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50%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分摊或共用宗登记的住宅用地,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用地
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号)规定执行,该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包含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用地
按现行基准楼面地价的3%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商服、工矿仓储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
统一按评估期日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商服用地补缴比例为50%,工矿仓储及其它用地补缴比例为40%,但各区已有规定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三、其他
(一)按本意见补缴划拨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和容积率小于1的地块,按土地面积、地面地价补缴,其余一律按建筑面积、楼面地价补缴。
(二)基准地价更新的,按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自本意见施行起六个月内,以申请受理时间为节点,申请人可选择按原标准执行,也可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意见自2018年8月2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文,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