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精神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0〕14号)要求,为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税收政策,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全面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市中心支行和宁波银监局要指导和监督各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可暂停发放购房贷款或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各自总行要求和风险管理原则确定。
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决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家庭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优先保障;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从严控制,首付款比例按照商业银行贷款首付款比例要求执行;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户家庭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一律不予再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各县(市)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三)严格控制非本地居民非自住型购房需求。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申请购买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业银行也可根据风险状况对其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执行国家后续调控政策措施。对国家有关部门后续出台的信贷、税收等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对房价上涨较快、房源供应紧张的县(市)区,可以制定更严格的临时性限制措施,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二、加大土地供应和开发力度,积极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落实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6月底前编制和公布当地《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同时报市政府备案。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宁波市2010年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切实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城市危旧房与“城中村”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优先保证供应并分解落实到具体地块。
(六)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土地出让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七)对闲置土地进行集中清理。集中清理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按照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加大处置和收回力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积极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进度。要加大土地批后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管力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九)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根据当前市场形势,推进以实物补偿为主、货币安置为辅的安置形式。各地要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和实物安置需求,抓好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的落实,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满足实物安置需求。2010年拆迁安置房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住房拆迁面积。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严格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强化商品住房预售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条件和最低规模。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将全部房源销售信息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在房产交易机构的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和售房现场公开,并在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抓紧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确保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切实维护购房户的合法权益。
(十一)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实行实名制,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即时备案,不得擅自更名。商品住房实行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人为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十二)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囤地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行为,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银监等部门抓紧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通过企业自查、县(市)区检查、重点抽查和联合执法,加大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情节恶劣、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严惩并予以曝光。结合专项检查,建立严重违规经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土地受让、房地产开发以及经营等活动。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不同群体住房困难
(十三)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各地要在7月底前编制和公布《2010~2012年住房保障规划》,并报市政府备案。按照规划编制要求,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状况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状况调查,在摸清底数基础上明确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并落实年度实施计划。要切实抓好住房保障规划的落实,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在2010年底前完成今后2至3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选址和落地,并明确征拆完成时间和开工建设时间。
(十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2010年6月底前全面启动廉租住房扩面工作,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8m2或户36m2的家庭,做到符合条件家庭申请一户解决一户。
(十五)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在建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新项目的开工建设。市政府将定期组织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六)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抓紧制定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重点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引进人才、优秀外来务工等群体的阶段性居住问题。通过政府建设和引进社会力量,多途径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严格落实廉租住房资金筹措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统筹调配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七)加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服务。建立和完善以村企结对为主要形式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服务体系,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房的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鼓励村镇和企业多渠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住服务。今年要通过村企结对解决30%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抓紧制订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强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五、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落实
(十八)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迅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分工协作和监督指导,形成工作合力,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坚决清理和停止执行与当前中央调控方针政策不相符的地方有关土地供应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补贴等政策。
(十九)强化监督检查。市监察、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稳定房价、推进住房保障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加强市场分析监测,整合统计数据和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平台建设,动态跟踪市场走势,切实提高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工作效率与决策水平。金融机构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信贷政策的情况开展定期检查,要适时掌握房地产企业资金状况和资金流向,切实完善预警机制,防范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二十)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管理的需要,整合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力量,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市场、土地市场、住房保障、租赁管理一体化的执法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理顺房地产和住房保障执法管理体制。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