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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通知

时间:2019-01-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18〕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市陆地国土。工作任务是:调查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调查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开展土地条件调查,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建立市县两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和专项数据库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类数据,编制专业图件。

  各地要充分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调查成果,采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准确、高效推进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加强对调查队伍监管和调查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调查成果要按要求、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

  二、调查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时间安排如下:

  2018年5月底前,市级层面完成工作部署,建立组织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完成工作部署、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等工作。

  2018年6月底前,市级层面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完善全市工作方案;各区县(市)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技术规范,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各项准备。

  2019年6月底前,市级开展数据库建设,各区县(市)开展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2019年8月底前,各区县(市)完成调查成果整理和审核,经市级汇总后,形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基本数据并上报省政府。

  2020年,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各区县(市)完成201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数据更新,形成最终调查数据成果逐级汇交;完成调查工作验收,待国务院、省政府发布调查成果后,及时发布我市调查成果。

  三、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宁波市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保、规划、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统计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区域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的调查单位承担调查任务,对调查单位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各司其职,确保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工作有序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调查业务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外业调查、数据建库和成果汇总,会同统计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调查经费保障工作;环保、规划、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所辖领域相关资料,协同做好调查工作;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四)确保成果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检查验收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建立土地调查监理机制,监理单位要全过程跟踪检查。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数据。调查中所有使用及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调查结束后,按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媒体,对第三次全市土地调查进行全面、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动员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土地调查,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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