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到2007年,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启动生态市建设,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全市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也日趋凸现,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当前来看,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必须集中力量开展环境污染整治。 全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实施省委“八八战略”、市委“六六决策”、全面建设“平安舟山”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 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加强治污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打一场环境污染整治的攻坚战,为建设生态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目标 到2007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面建成市区和县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主要水库、河流等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环境空气按功能区分别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城市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5%以上,县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25%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以上;无工业危险废物排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40%;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整治。 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各地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源地要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国土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坚决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和水产养殖网箱。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各地都要制定区域内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 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治理。按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实施“碧海行动计划”,陆海兼顾,河海统筹,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沿海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要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和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赤潮的监测和研究,预防赤潮灾害。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二)继续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建立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查、限期整治、动态管理。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在达到整治目标前,暂停许可建设有污染的新建项目。加快化工、印染、造纸、炼油、电镀、染料、酿造、铸造、拆船、修船、甲壳素、鱼粉等重污染行业治理,排查确定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方案,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停。落实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快淘汰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擅自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保准入。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展计划、建设、经贸、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许可建设。化工、印染、造纸、炼油、电镀、染料、酿造、铸造、拆船、修船、甲壳素、鱼粉等重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要进入规划的工业功能区,实施集中监管控制。在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水系源头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依法执行审批程序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部门要停止供水、供电,金融部门要停止贷款。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好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产业。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要求,积极实施生产全过程控制和废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限期实现治理目标。到2007年,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区、ISO14000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活动。 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做好辐射环境监督监测工作,抓好放射性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源安全。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遏制辐射污染蔓延趋势。 (三)加强城市环境保护。 积极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继续加强城郊结合部和国道沿线的烟尘治理,巩固扩大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成果。市区和县城建成区都要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第三产业全部使用清洁燃料。严格环保审批,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运输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积极优化城市交通网络,严格实施城市机动车禁鸣喇叭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有效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整治,消除河道黑臭现象。积极推进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严格处理垃圾填理场渗漏液,确保达标排放。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经营、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有效的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督。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加快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严格规范进口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2007年底,市区、县城和中心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厂。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实施城镇截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底前完成配套截污管网建设。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确保达标排放,同时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有脱磷脱氮工艺,截污管网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新建垃圾处理设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和不符合规定的小型焚烧处置。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到2007年,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到70%。要加快建设本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确保运行,在设施尚未建成期间,市、县(区)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无害化。到2007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严格依据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控制养殖规模。到2007年,“限养区”内散养畜禽存栏量削减30%以上。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积极推行生态型水产养殖模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扶持生产并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到2007年,全市平衡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全部农田面积的15%,积极推广商品有机肥、作物专用肥、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实现化肥的减量增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确保食品安全。加强秸秆还田、秸秆转化新型能源及工业原料的技术开发,鼓励开展农田灌溉水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控制农业氮磷流失。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积极推进生态乡镇建设,不断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到2007年,建成9个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加快乡镇工业布局调整,推进中小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工业生产区与生活居住区分区建设。实行环卫进村,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村镇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应纳入城乡规划,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发展沼气,推广生物处理污水技术,促进农村污水净化。积极推进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削减水体内源污染。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 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保证各级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比重。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境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推动我市的环境污染整治。重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2005年到2007年,市级财政逐年增加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监测监控能力、重大环保科技等项目的建设。县(区)财政也要相应建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建立环境污染整治科技支撑体系。 加快提高环境监管的现代化水平。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在2005年底前建成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在2007年底前建成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成在线监测设施。市区和县城在2007年底前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加快建设环境监控网络平台,2007年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环保宣传与执法。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法制意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环保执法。建立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加大环保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要定期不定期地公开曝光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执法声势。 加强环保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力量,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经费,改进环保执法装备和其他条件。环境监察人员要纳入公务员序列。要重视基层环保工作网络建设,重点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环保执法力量。加强业务素质和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四)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环境状况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降低或避免环境损害。要制定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敏感区域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流程和职责分工,明确各项保障措施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改善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支持系统。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各级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确保突发事件科学、依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置,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加强对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展计划、经贸、建设、渔农办、农林、海洋渔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监察、科技、公安、工商、财政、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环境污染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从2005年开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务,落实整治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政务督查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实现。要把环境污染整治纳入生态市建设考核体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要给予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甚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环境污染整治。 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积极主动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状况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域、行业、企业的污染整治进展情况等环境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踪报道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广泛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和企业经营者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抓好中小学的环境教育。要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安全意识,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