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市区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征收。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寺观教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宗祠等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与相关权利主体及管理主体协商,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补偿。其中,征收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场所或相关宗教团体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征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征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该场所管理组织和当地村(居)委会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征收宗祠的,宗祠有明确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征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或代管人及当地村(居)委会协商,无产权人或代管人的,由征收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当地村(居)委会协商。
二、分类处理。征收部门要会同民宗、文广新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进行调查、甄别、分类。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对经认定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对已经产权登记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应依法予以补偿;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依据《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温政办〔2014〕75号)、《温州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房屋认定办法》(温政办〔2012〕74号)的规定,由征收部门提请属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民宗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符合补偿条件的,应予以补偿;经调查认定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三、合理补偿。对被征收的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异地重建、功能置换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属地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相关权利主体选择货币补偿和功能置换方式。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实行异地重建的,要充分体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划拨国有土地由被征收人自行重建,并不得突破原有建设规模。实行功能置换的,可等值置换住宅、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的房屋。鉴于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特殊性,为有利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政策。
四、合并安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祠、寺观教堂以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确需异地重建的,各地要在考虑信众过宗教生活和开展民间信仰活动需要的前提下,控制总量、合理布局、合并安置。对一地多处的类似场所,原则上应当统一规划选址、集中合并安置。实行合并安置的,在符合规划容积率要求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原合法建筑面积的20%予以奖励。同时,积极引导宗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改建为民俗文化场所、老人活动中心、休闲活动场所等。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确需安置的,要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指导,民宗、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新建的建筑要因地制宜,符合地域建筑风貌,建筑的总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建项目的审批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异地重建的,应当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经市或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
五、合力助迁。各区政府要建立村居为主,属地乡镇(街道)负责,部门协同配合指导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市区宗祠、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等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充分发挥民宗、文广新等部门作用,引导宗教团体和各界群众支持、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强化司法保障作用,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征迁,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工程建设监管,制止乱建、滥建现象。要加强巡查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擅自新建、重建、扩建、迁建宗祠和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拆除。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