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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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区
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
本意见所称的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是指在台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通过控制安置房建设,以商品房市场房源解决居住问题或实施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市场化安置,可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满足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可以有效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破解征收拆迁难题。市场化安置,既有利于解决政府直接投资建房和集中安置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消化库存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一举多得的作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市场化安置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积极加以推进。
二、实施市场化安置的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区范围内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建设涉及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
三、工作目标
各地要按照以市场化安置为主的政策方向,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待安置居民优先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特别是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市场化安置比例,切实化解库存商品住房。2016年,台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今后要逐步减少或者停止新建拆迁安置房,对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鼓励全部实施市场化安置;对集体土地征迁安置补偿,鼓励被补偿人选择1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市场化安置补偿。
对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当按照协议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
四、市场化安置实施
(一)工作主体。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市场化安置工作主体,负责制定出台市场化安置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其中,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市场化安置具体实施办法,需报市政府批准。
发改、财政(地税)、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市场化安置工作依法顺利开展。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市场化安置的相关工作。
(二)市场化安置方式。
1. 货币直接补偿。指对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征收(补偿)人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由被征收(补偿)人自由支配。
2. “房票”安置。“房票”是征收(补偿)人开具给被征收(补偿)人用于购买商品住房的《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补偿)人通过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在《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中载明的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为“房票”价值。
3. 政府购买安置。指政府从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征收拆迁安置住房。购买环节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以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的安置住房质优价廉。
(三)大力推进“房票”安置。
各地应当将“房票”安置作为市场化安置的主要方式,通过政策支持引导被征收(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1. “房票”的定价机制。“房票”价值按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迁安置补偿办法分别确定。
(1)在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中,“房票”价值为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贴和购房奖励的总和。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按期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货币补贴,再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购房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货币补贴和购房奖励的比例。
(2)在集体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中,“房票”价值按照现有安置房市场交易价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房票”安置补偿单价,再结合应当安置的面积、房屋征收补偿款、安置结算金额进行综合确定。“房票”安置补偿单价实行一年一定,动态调节。
2. “房票”安置对应楼盘的确定。各地应当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 建立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并每年公布一次。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商品房质量、销售价格等作出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3. “房票”的结算办法。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补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被征收(补偿)人提供的《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发票,直接与征收(补偿)人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各地在确定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时予以明确。“房票”结清后,由征收(补偿)人收回。
被征收(补偿)人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房票”价值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补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
4. “房票”安置的主要操作程序。
(1)对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的“房票”安置工作,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核准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对集体土地征迁“房票”安置工作,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和安置协议后,双方核准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签订“房票”安置协议。
(2)征收(补偿)人向被征收(补偿)人开具《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
(3)被征收(补偿)人自行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房楼盘目录库中的房源,签订购房合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房票”结算办法,与征收(补偿)人办理“房票”兑现相关业务。
5. “房票”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
(1)“房票”有效时限为一年。征收(补偿)人与被征收(补偿)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中对超过一年未使用《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的情形约定相应补偿安置办法。
(2)“房票”原则上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各地可根据商品房库存及供应情况,确定被征收(补偿)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类型。
(3)“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户主及共有人。“房票”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五、政策保障
(一)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补偿)人选择“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符合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房屋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符合有关税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棚改支持政策。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改货币化安置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910号)规定,棚改货币化安置数计入年度新建安置房开工量,与新建方式同等享受中央、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购买商品住房协议中明确补偿或者购买套数的,按照协议明确的套数统计。同时,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优先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推荐,争取开发性优惠贷款支持。各地要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三)公积金支持政策。选择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的居民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手续;居民直系亲属中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与缴存人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四)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补偿)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购房合同和征收(补偿)人出具的《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票”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补偿)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