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提高土地资源要素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去库存、惠民生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象范围
2006年以来已批准农转用、目前尚未供地的批而未供土地,以及历年来已供地、目前尚未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开发建设使用的供而未用土地。
二、目标任务
(一)批而未供土地。到2017年底,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力争全部处置完毕,全年批而未供土地供应数量占批而未供土地总量比例达到60%以上。所有地块未供因素全部消除并达到“做地”验收标准,其中经营性用地全部纳入储备库,除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全部推向市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用地完成供地。
(二)供而未用土地。到2017年底,全市供而未用土地通过采取消除动工障碍开工建设、收取闲置费、异地置换、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力争全部处置到位。
三、方式方法
(一)批而未供土地。
1. 加快实施征地拆迁。对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未到位的,各县(市、区)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统一协调,明确责任,加大征地拆迁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对村民安置点未落实的,要加快选址;对村留地未落实的,要采取货币安置、物业安置、加快供地等多种方式加以落实;对征地补偿标准要求过高的,要严格按照阳光征地程序实施征地,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要及时足额支付。
2. 加快规划落实。对城市规划未确定的,要抓紧明确地块规划用途;对城市规划未调整到位的,要限时调整规划;对确属规划强制性内容限制无法进行调整的及城市规划未确定的,采取“长规划、短安排”等方式安排临时使用;对批而未供面积较小无法单宗出具规划指标的,可作为边角地、夹心地,结合周边的城镇低效用地一并开发,也可作为绿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简化手续进行供地。
3. 加快前期手续办理。对相关职能部门供地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环评、水保等相关审批手续,各部门要靠前主动做好服务,优化流程高效办理;对基础设施等项目资金未到位的,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抓紧落实资金,缴纳相关报批税费。
4. 加快违法补办。对未供先用的违法用地要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补办条件的,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绿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及符合《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四个条件”的工业用地等,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执行到位后,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并执行到位后公开推向市场,其中自建自用的村留地项目应限期直接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手续;对不符合补办条件的,也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建设规划的,该拆除的一律予以拆除,消除违法状态依法依规供地。
5. 加大招商力度。对项目未落实的,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开展招商引资工作限期落实项目。对项目落实到位的,及时推出土地;对一时难以落实项目的,一律由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纳入储备库,统一对外发布预公告推向市场。
(二)供而未用土地。
1. 未构成土地闲置。未超过约定动工建设期限的及虽超过约定动工建设期限但尚未满一年未构成闲置的,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及时掌握用地单位基本建设办理进度,督促项目抓紧动工建设。各相关部门做好服务,帮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2. 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无法动工因素,尽早交付土地,推进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政府因素限期能够消除的,并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或者采取安排临时使用;对政府因素限期能够消除但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依法解除合同,协商收回。对政府因素限期确实难以消除的,可采取依法解除合同、协商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综合处置。
3. 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但未满两年尚未动工建设的,要严格收取闲置费;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的,要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2017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召开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议专题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每宗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调查核实,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前期调查排摸的基础上进行再调查再核实,逐宗查实未供未用原因,建立台账登记在册,并于6月30日前将调查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制定方案消化处置(2017年7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逐宗制定具体消化处置方案,限期消化处置到位。从7月份开始,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15日、30日前将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完善制度总结规范(2017年12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利用措施和消化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本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政府。
五、工作措施
(一)实施销号管理。对本次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建立销号管理制度,消化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建立消化处置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消化处置进展缓慢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消化处置。
(二)实行挂牌督办。对国土资源部2014年节约集约专项督察及上海督察局2016年例行督察发现的,目前尚未整改到位的闲置土地以及超过约定开工时间两年以上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土地在报刊、网站、微信等平台进行公开曝光,进行挂牌督办,并定期公布消化处置进展情况,督促限时完成处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对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政府原因造成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经界定确属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恶意囤地、炒地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处置完毕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合力推进。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暨历史违法用地清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一个问题、一个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凝聚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务实有效的措施和积极主动的作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信等平台开辟专栏、专刊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广泛宣传各地消化处置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要选择若干宗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动工时间两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典型闲置土地进行无偿收回并跟踪报道处置进展情况,起到强大震慑作用,营造良好的用地氛围。
(三)健全机制,务求长效。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要科学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将指标优先分解给成熟度高的项目,并落实到可以顺利实施征地拆迁和动工建设的地块上;要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科学性和合理性,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工作机制。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