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历史违法用地问题,明确依法处置政策措施,加快全市历史违法用地依法分类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除隐患、保安全、促转型”治危拆违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违法用地地类认定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核意见后,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确权登记。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第2次土地调查(2009年12月31日)之间的违法用地,第2次土地调查时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直接办理项目供地手续;第2次土地调查时未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变更调查程序变更后,确认为建设用地。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法用地,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认定。
二、关于规划审查与局部调整
(一)违法用地补办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在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通过城乡规划修改调整加以利用。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含授权下放)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违法用地规划调整的,下列项目可根据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违法用地处置意见》,调整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 有条件建设区内的交通、水利、能源、社会公益、新农村建设等建设项目;
2. 有条件建设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
3. 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列入省以上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
(四)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不允许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有条件调整的,在规划修编时予以调整。
三、关于违法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处理
(一)违法用地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原则上按原处罚决定执行。其中已作出拆除处罚决定,现已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变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作出处罚的,可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行政处罚。
(二)已作出没收行政处罚的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由各县(市、区)政府或委托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办手续、出租、拆除等处置方式。
对公建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资的公益事业等违法建设项目,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无偿返还。对其他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没收作价处置,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现行政策制定具体处置意见。
(三)已作出拆除并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拆除到位,但罚款因当事人经济困难尚未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区)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后,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该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对农村村民住宅项目违法用地,已作出拆除行政处罚,但符合建房补办条件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可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暂缓执行处置意见》。
(五)对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因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对已经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报县(市、区)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确认后,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该罚款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关于违法用地审批手续补办
(一)农村村民住宅违法用地。
1. 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补办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由违法所在地乡镇(街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联合会审,允许调整相应规划的,补办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办理。
2. 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二)公共基础设施违法用地。
道路、市政、教育、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应优化报批程序,简化手续,限期办理。
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应优先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占用耕地的,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报批税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在农用地转用时缴纳。其中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违法用地。
对村办公楼、文化礼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符合补办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办。各县(市、区)政府对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的村,可适当减免报批费用,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对占用村集体土地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属自建自用,经认定为村留用地地块或使用挂账村留地指标,且符合其他报批条件的,应当予以补办。
对农贸市场项目用地,符合准入条件和市场布局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业企业违法用地。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违法工业用地,可按以下条件办理用地手续:
1. 用地行为发生在国发〔2006〕31号文件(即2006年8月31日)发布之前的违法工业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到位后,且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的,可按协议方式补办项目供地手续。一是已支付征地补偿费且被征地村无不同意见;二是政府同意用地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三是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四是建筑物质量应当符合建工、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求,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缴纳正常(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符合上述补办条件的项目需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市、区)政府确认,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按现状未达到相应建设用地双控指标要求的项目,可制定包含产业性质、双控指标、规模布局、时序安排等内容的改造提升方案,作出项目建设承诺后,先予办理供地手续。并按承诺的提升方案以及相应的指标要求、规模布局等竣工复核验收。
2. 不符合协议出让办理条件的其他违法工业用地,按现行政策公开招拍挂出让。没收后的地上建(构)筑物符合安监、消防等部门要求的,经评估并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一并纳入出让。
五、关于违法用地拆除
违法用地拆除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暂缓拆除。
对不符合补办条件,且又不具备暂缓拆除情形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
六、本意见所称的历史违法用地是指1987年1月1日以来未依法处置到位且经当地国土部门认定的违法用地。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