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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2-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
  下列土地管理审批权限,市政府委托下放给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 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一)除商业、办公、住宅、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审批;
  (二)除台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地”收储地块外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三)受市政府委托,经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供地方案地块的土地闲置认定和处置方案审批。
  二、用章管理
  (一)新设“台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代表数字1—5),分别授权给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 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 路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受市政府负责人委托在本次委托下放事项的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核意见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市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编码章。
  (二)新设“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代表数字1—5),分别授权给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黄岩分局、路桥分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黄岩分局、路桥分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在本次委托下放事项的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意见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编码章。
  (三)新设“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专用章(*)”(“*”代表数字1—5),分别授权给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黄岩分局、路桥分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黄岩分局、路桥分局、集聚区分局、开发区分局主要负责人受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委托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合同专用章编码章。
  三、工作要求
  土地管理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依法依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有关规定,公开出让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规设置限制性竞买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负责按时交地,履行相关交地手续,不具备“净地”条件的一律不得出让;严格执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土地出让地价应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集体研究确定;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落实建设监管职责,负责对建设用地审批后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要对椒江区政府、黄岩区政府、路桥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受委托行使审批行为加强备案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工业用地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工作职责的通知》(台政办函〔2017〕77 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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