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市区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更好地保障市区融合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土地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试行)》(台市委发〔2016〕138号),经市政府同意,在台州市市区范围内实行耕地后备资源统筹管理和补充耕地指标统一调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规划计划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等土地综合整治区域。市区范围内所有垦造耕地后备资源、旱改水资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源等情况,均明确区位、面积、开发利用方向、开发程度、开发时序等内容,相关数据、影像上图入库,建立市区土地整治项目库,明确今后五年土地整治任务。在此基础上编制《台州市区土地整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批准的《台州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所需的耕地补充数量和等级要求,每年年初编制市区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各区政府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实施,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当年市政府对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考核,并与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
二、明确开发主体
(三)市区沿海滩涂范围内新增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由市土地整治中心统一实施。市土地整治中心负责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经论证通过后报市政府立项;项目工程由市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实施,工程直接费用按招投标确定价款结算;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等政策处理费按实结算;验收后为水田,并连续三年种植水稻、茭白等水生作物的,奖励管护资金每亩不低于4000元。
(四)市区沿海滩涂在2016年底前已立项的垦造耕地、已承诺的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原则上仍由原业主继续实施,验收入库、系统报备等均由原业主负责落实。
(五)市区沿海滩涂范围外的园地等其他地类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质量提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组织对项目选址、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和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立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并由各地组织实施、验收入库。
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通过验收入库的项目,市政府按以下标准补助资金:
1. 垦造旱地:6万元/亩;
2. 垦造水田:10万元/亩;
3. 旱地改水田:6万元/亩。
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负责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组织验收,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市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项目要确保新增耕地面积准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统筹使用指标
(六)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由市政府统筹调配。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补充耕地台账、补充耕地储备库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并负责登记核销。市国土资源局按市区建设项目报批需补充的耕地质量和等级需求编制补充耕地指标调配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符合下列要求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1. 已列入市区年度“做地”计划的项目。
2. 市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区科教文卫、市政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项目。
3. 已列入区级及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重大产业项目。
(七)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使用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市土地整治中心组织实施项目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所在地建设项目报批使用按照成本价结算;各地组织实施项目获取的补充耕地指标,优先用于项目所在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后全额归还市土地整治中心补助款资金;市区垦造的补充耕地指标涉及跨区使用的按照市场价结算,扣除成本后其收益归垦造耕地项目所在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
(八)为弥补市区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鼓励各区政府、集聚区、开发区以及市级各“做地”主体向市外调剂,调入的补充耕地指标由调入方自行安排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通知实施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