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管理权限的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台市委〔2010〕5号),为增强中心镇经济社会管理职权,简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扩大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权限。现就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中心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供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结果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中心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供地审核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中心镇所在的国土资源所审核,审核后报中心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合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村庄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图合一”。
三、中心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中心镇人民政府在上年末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下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下达用地指标时,对中心镇适当倾斜。年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时要优先安排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
四、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理,建立批前资格审查预公示、集体会审、审批结果公示、批后监管等制度。严格执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标准,规范审批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五、中心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和组织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开展土地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用地。
中心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办法》(第15号令),由县(市、区)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保、国土资源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同时终止农村村民建房供地委托审批。
六、规范中心镇违法用地罚没款管理。中心镇违法用地罚没款收入扣除上解省里部分后,应返还中心镇,返还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心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装备。
七、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中心镇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理顺与国土资源所的关系,强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备案管理和监督,做好土地登记发证、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
八、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努力构建节约集约用地与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及时制订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委托中心镇人民政府审批的实施办法,注重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向其它乡镇推开,2011年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全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