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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7-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畜禽养殖禁养划定方案
为科学规划全市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宿迁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生态立市”战略,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资源利用、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禁养区域
1.生活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与饮用水源地相连通的重要河湖水域洪泽湖、骆马湖、京杭大运河、徐洪河、淮沭新河及堤岸坡脚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风景名胜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规划边界向外延伸500米(含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按照各自然保护区规划确定);
5.列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中宿迁市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规划边界范围内的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目标要求
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于2016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
全面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和粪污综合利用等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分散养殖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体系,到2017年底、2020年底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畜禽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搬迁或关闭等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市农业部门要督查指导各地按时完成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促进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执法检查。各地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推进落实。各地要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明确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清单,列出禁养区内需搬迁或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名单,针对性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对单销号、逐户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督查推进力度,坚决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搬迁或关闭;同时强化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对工作不力的将进行问责。
(三)加强综合利用。各地要认真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要求,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禁养区外新建畜禽养殖场要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对现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等方法,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利用设施,实现就地利用;在养殖密集区域开展循环发展试点,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国家对畜牧业用地、用水和用电优惠政策、畜牧良种补贴政策、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动物防疫补助政策、发展生猪生产奖励等系列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撬动养殖业主增加生产性投入;同时,结合养殖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积极培育壮大一批养殖家庭农场、养殖合作社、养殖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养殖经营主体。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对上争取,整合涉农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将农村能源项目资金、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项目资金等优先向畜禽养殖粪污利用项目倾斜,促进畜禽养殖产业升级和绿色化转型。各地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养殖户主动做好畜禽养殖整治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导向作用,全面公开禁养区划定方案,广泛宣传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深入宣传新型适用的生态养殖技术、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变废为宝。全程跟踪报道整治工作进程,大力宣传好的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让群众理解、支持整治工作,积极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中所称的畜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规定的畜禽。
(三)各县区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禁养区划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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