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园区项目集中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通过创新审批机制、改革评估评价方法、优化办事流程,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其他各类产业集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由市及市以下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中,推行园区项目集中评价事前审批制度和“区域评价+准入标准”制度,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集中评价事前审批制度
1.实施内容
在项目业主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对项目审批可能涉及的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勘察、社会稳定风险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由所在地园区投资服务机构分别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评估、评价报告(对国务院规定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评估、评价报告,如园区投资服务机构或项目业主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相关评估、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应及时组织评审和审批,实现相关评估、评价办理程序由串联方式调整为并联方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2.工作流程
(1)签订服务协议:在规划部门出具出让土地范围选址红线图后,经项目业主申请,由项目所在地园区投资服务机构与项目业主签订相关评估、评价集中代办统一报批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双方责任,约定办理时限和评估、评价报告编制费用结算方法等。
(2)确定评价项目:签订服务协议后,由项目所在地园区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拟落户地块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审批部门结合实际会商确定该项目审批过程中须开展的评价项目;会商结果存入项目档案,并作为项目审批的补充依据。
(3)集中委托评价:根据会商确定的评价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园区投资服务机构在征得项目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分别从市或区、县(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网”中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服务协议,限时开展集中评估、评价工作。
(4)同步完成审批:相关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评价工作并出具评价报告后,先由项目业主提出要求审批评估、评价报告的申请,并准备必备的申报材料,再由项目所在地园区投资服务机构将评估、评价报告、业主申请报告及必备的申报材料分别送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对评估、评价报告进行审批;需要组织评审和批前公告的评估、评价,由该审批机关组织评审和公告;各审批机关在各自办理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二)建立“区域评价+准入标准”制度
1.实施内容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应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支持下,挑选具备条件的区域(地块),在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关键性审批环节率先开展区域评价(即区域能评、规划环评、园区水保评价);在此基础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以“区域评价+准入标准”方式取代每个项目的具体评价(环评审批仅需提供环评技术分析报告),并在项目业主作出相应承诺下,实行项目审批承诺备案制。
2.工作流程
(1)选定评价门类:在保证区域(地块)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园区管理机构在完成区域(地块)控制性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地块)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发展规划、总体布局等实际,选择确定节能评估、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方面中的相应类别,委托开展专项区域评价。
(2)开展区域评价:对选定的具体评价门类,由园区管理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评价结果进行评审、公示、审批(审查)。
(3)制定准入标准和负面清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区域评价基础上,制定该区域(地块)总量控制目标、具体项目准入详细标准和实行审批制的分类目录清单(即负面清单)。
(4)实施审批承诺备案制:对符合区域评价要求的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要求开展具体项目的评估、评价(环评审批仅需提供环评技术分析报告),在业主做出诚信承诺后,实施审批承诺备案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联动。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保障园区项目集中评价事前审批制度和“区域评价+准入标准”制度顺利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部署协调,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细化方案,切实推进工作落实。各园区要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落实承办机构,具备条件的园区应承担相应评价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市级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工作,加强工作对接联动,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评估行为。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评估事项,及时修订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要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各地要在前期“中介服务网”建设和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中介评估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对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由财政承担的评价费用,一律由财政承担。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级政府及审管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工作考核,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8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地开展园区项目集中评价事前审批和“区域评价+准入标准”改革的实施方案报市审管办备案;年底前,将本意见实施情况书面报市审管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