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加快全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促进需求、消化库存和稳定价格相结合,坚持去库存和调结构相结合,坚持优化存量和引导增量相结合,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2017年,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保持在10—16个月的合理水平。鼓励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优胜劣汰。到2020年,强企名企市场份额达到75%以上,产业集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开发经营、财税金融、统计监测等房地产政策制度,房地产投资、商品房销售和商品住宅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三、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本区域房地产去库存、稳价格、调结构的主体责任,建立定期会商、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建设(建管)、规划等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分析研判、规划管控,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国土部门要发挥土地要素调控作用,管好土地供应“闸门”;财税、金融等部门要发挥杠杆调节作用,严格落实国家调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
四、明确任务。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详见附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
五、督查考核。由市建设局(建管局)牵头,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本部门(单位)的配套政策,并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挂牌督办。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强化督查考核;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环境。
附件:绍兴市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附件
绍兴市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项目 |
主要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新开工实物安置项目,棚改货币化安置率原则上达到60%以上。将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改造、重点镇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改政策支持范围。创新“房票”、团购等方式,引导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
市建设局(建管局)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2 |
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购房需求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进一步满足群众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加大引进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力度,切实落实国家有关外资准入和外籍机构、个人购房规定。 |
市金融办、市委人才办 |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建管局)、市安全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
3 |
鼓励新市民购房和农民进城购房 |
全面取消购房落户条件限制,放宽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购房落户关于建筑面积、资金额度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收入认定、审贷流程、还款方式等制度安排,支持稳定就业、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新市民购买商品住房。推进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改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挂钩,积极为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 |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
4 |
消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 |
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过高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要统筹规划布局,强化用地供应管控,实现主动减量。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绍兴银监分局 |
加大对单位、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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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空置待售的非住宅商品房,允许房地产企业实行整体用途转换,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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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 |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规模,全市年归集公积金43 亿元以上。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全国缴存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继续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政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每年稳定实现住房消费50亿元以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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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建立商品房供地与库存、价格挂钩办法 |
探索建立年度房地产供地计划公告制度,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超过20个月的,或者在售、在建待售及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30个月的区、县(市),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原则上暂停新开工各类保障房工程;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8个月的区、县(市),应及时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各区、县(市)要制定住宅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预案。 |
市国土局 |
市建设局(建管局) |
7 |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
建立完善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业,鼓励社会力量购买库存商品房开展规模化、专业化出租经营,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企业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出租,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长租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化经营试点。 |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建管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8 |
加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
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事先审查机制,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在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时,提出配套设施建设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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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发展跨界地产 |
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业向上下游产业链扩展延伸,鼓励发展商务、创意、园区、文化、教育、旅游、养老、医疗、休闲等跨界地产。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
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加强与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国际财团合作,提高融资能力。 |
市建设局(建管局)、市金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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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提升产业水平 |
培育发展特色地产,引导企业研究住房需求,创新产品内涵,彰显浙派人居品牌。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推行商品住宅全装修。推动房地产服务业发展,推广智慧家居、智慧物业、智慧服务等业务。 |
市建设局(建管局)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
11 |
发展总部经济 |
制定全市强企名企培育、房地产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加快培育全市房地产强企名企,重点发展一批市级强企名企。加大对强企名企开发项目、全装修项目等优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总部设在区、县(市)的房地产企业,建立本区、县(市)外房地产投资经济效益统计制度,科学认定本区、县(市)外的开发业绩。 |
市建设局(建管局)、市金融办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
12 |
推动兼并重组 |
本市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在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内开展业务的,允许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壮大总公司经营规模。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要推动待建、在建项目较多,在当地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淘汰项目开发单一、处于尾盘销售、无法正常运行的房地产企业。 |
市建设局(建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绍兴银监分局 |
13 |
落实减负政策 |
按照全面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切实降低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各项收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通信、电力、供水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权属关系,划清责任界限,清理调整各种不合理收费。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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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创新还款方式,降低转贷成本。切实提升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降低开发周期和成本。 |
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
绍兴银监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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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 |
完善房地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控制宗地出让规模,平抑出让地价波动。将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等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探索土地弹性年期出让。支持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竞拍。 |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
市建设局(建管局) |
15 |
完善开发经营制度 |
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房地产项目动态信息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鼓励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后预售。鼓励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委托房地产企业代建代管。结合企业经济社会贡献、产业化水平、品牌信誉度等,建立房地产企业资质综合认定体系。 |
市建设局(建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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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完善财税信贷制度 |
探索本市内房地产项目分公司开发模式。建立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征动态调节和清算机制。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地区给予融资倾斜。 |
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 |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
17 |
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完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商品房库存统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实行企业资质、开发项目、在售楼盘动态跟踪管理。 |
市统计局、市建设局(建管局) |
市发改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国家统计局绍兴调查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