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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02-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出让条件

  1.达到净地出让。出让地块原则上应“地净管线明、权属四至清”;确实无法迁移的地上管线、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因招商选资等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确需出让且出让后不会影响正常开发建设的地块,属越城区行政区域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市政府,属柯桥区、上虞区范围的,有关情况须事先上报属地政府。

  2.实现基础配套。出让地块须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以上条件,涉及的规划道路应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明确道路实施主体和建设期限。

  3.确定合理规模。国土、规划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指导,合理确定出让地块规模。房地产出让宗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2公顷以上;符合规划要求,因地形、区位等原因土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在进入出让程序前应与市国土局沟通。

  4.体现充分竞争。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出让公告须在《绍兴日报》等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发布。设立多个保证金账户,竞拍报名审核信息须严格保密,适时启动网上竞拍报名,避免出现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地价确认

  1.委托评估。根据相关规定,由国土部门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拟出让地块评估工作,可从市国土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择取。

  2.地价会审。中介机构出具的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块评估结果,由相关管委会组织审核;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地块的评估结果,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审核,并由相关国土分局报市国土局会审。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

  3.报批备案。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出让工作应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市与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绍市委发〔2014〕10号)精神执行,在完成规定程序并获得国土资源部电子监管号一周内报市国土局备案;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地块,由市国土局组织出让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柯桥区、上虞区的地块由属地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明确土地出让金缴纳

  1.合理约定缴纳期限。土地出让合同签订1个月内,须缴纳50%出让价款(含保证金),余额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地块起始价不满1亿元的,土地出让金应在成交后半年内全部缴清;起始价超过1亿元(含)的,土地出让金应在成交后一年内全部缴清。

  2.严格界定政府责任。因出让地块存在瑕疵、进场受阻等因素影响地块开发造成土地出让金拖欠的,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由属地政府(管委会)核实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的,经地块受让人申请,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意见,市国土局初审,市城市土地经营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并视情追究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柯桥区、上虞区的地块由属地政府负责界定政府责任。

  3.及时催缴追责。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催缴。经多次催缴,地块受让人仍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四、加强竣工管理

  1.约定建设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地块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由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予以明确。

  2.加强督促监管。地块成交后,发改、建设、建管、规划、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为地块受让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成交地块的开、竣工监管,严格执行事先提醒、事中督促和事后通知,促使地块受让人尽快开工建设,确保按期竣工。

  3.处置违约行为。因地块受让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未按期竣工的,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受让人违约责任;因政府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期竣工的,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

  五、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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