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
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豫政办〔2010〕12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各项工作全面展开,按时完成全省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城镇体系
(一)加快建设现代城镇体系。从我省实际出发,建设“向心布局、集群发展、两规(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衔接、五个层次”的现代城镇体系。大力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将18个省辖市城市纳入中原城市群,实行集群、组团发展,在全省形成以郑州为中心的“一极两圈三层”空间布局;加强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有机衔接,为实现城乡统筹创造条件,尽快形成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省城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现代城镇体系。
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和各省辖市、县(市)配合,协调推进。
(二)提升郑州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地位。认真组织实施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建设郑州新区各组团、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提升环境质量,着力推进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不断增强对中部地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和对中原经济区的辐射带动能力。
由郑州市负责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加快推进郑汴新区规划建设。尽快启动龙湖地区开发,加强对龙子湖高校区、白沙职教园区、郑州东站综合交通枢纽、郑州综合保税区、物流港区等重大工程的督导协调,确保工程建设有序推进。要以交通一体为突破口,加快建设“两干三城”(干线铁路、干线公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城际快速客运通道、城际快速货运通道)交通体系,积极推进产业链接、服务共享、生态共建,尽快实现开封、许昌、新乡、焦作、洛阳市与郑州市发展的对接,积极推进大郑州都市圈建设。努力把郑汴新区打造成中原城市群核心增长极,2015年郑汴一体化区域城镇人口力争超过600万人,2020年达到800至1000万人。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郑州、开封、许昌、新乡、焦作、洛阳等市及城市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河南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协调推进。
(四)推动省域中心城市加快发展。进一步增强洛阳省域副中心城市作用;其他中心城市要尽快进入大城市行列,基础条件好的要发展成为特大城市。加快省辖市城市新区建设,洛阳、新乡、焦作、许昌市要尽快完成新区规划编制,全面推进跨功能区交通、生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对功能区基础设施进行集中连片开发,争取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完成区内所有城市功能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道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以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建设,尽快使新区建设成规模、出形象。漯河、安阳、南阳、商丘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省辖市要抓紧研究确定新区建设方案,尽快启动规划建设。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省辖市及城市新区协调推进。
(五)以县城为重点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把中小城市和县城发展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点,提高规划建设标准,提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农村人口就近转移。每个县(市)都要努力做到“三个一”:建设一个产业集聚区,培育一个超百亿元的特色主导产业,形成一个人口规模超20万的城市,有条件的县城要努力向大城市发展。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六)因地制宜发展中心镇。支持已经形成一定产业和人口规模、基础条件好的中心镇加快专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发展成为10万人以上的小城市。支持具有资源和产业基础条件的特色镇,发展特色明显的矿产资源、农产品加工和文化旅游服务业,逐步扩大城镇规模。引导不具备产业集聚条件的小城镇逐步发展成为周边农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社区中心。
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七)稳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就业为本、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农村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由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和有关县(市)协调推进。
二、加快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功能
(一)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突出抓好城市道路、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各城市主次干道和支路网密度,优化路网结构,着力解决大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加强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和积水点改造。加快建设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城市供水配套工程。支持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城建设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配套电网建设和老城区电网改造。全面实施“气化河南”工程,提高县城以上城市燃气普及率。加快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推进“三网”融合。加强城市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和各种地下管网建设,地下管网工程要争取一次规划到位、一次开挖埋设完成。合理布局教育、医疗、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达标建设。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厅、文化厅、能源局、南水北调办、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及相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二)加快城中村和老城区改造。重点推动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旧住宅小区、棚户区和旧商业中心(街区)改造。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大中城市现有建成区内城中村争取3年内全部完成改造。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内村庄改造要坚持以安置促拆迁、以拆迁促招商、以招商促开发。加快老城区不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旧住宅小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辖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旧商业中心区、商业街区改造要整合、优化、提升商业业态,加快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综合性功能区。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相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加快中心城市、县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省辖市中水回用工程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2015年县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实施城市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2015年全面完成大中城市建成区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整治。推进城市周边工矿废弃地和煤矿塌陷区依势造湖、造林绿化、改建为公园或生态园,建设新的城市景观;结合中水回用在城镇建设人工湿地,加快城市绿地、风景林地、生态林带建设。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推动产城互动,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一)大力承接产业转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作为“一举应多变”的战略性举措强力推进。
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协调推进。
(二)推动产业集聚区与城镇建设互动发展。坚持按照“四集一转”(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带动人口向城镇转移)的要求,统筹老城区与产业集聚区功能布局,加快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产城融合、良性互动。衔接好专业园区发展与中心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突出园区特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周边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按照经济、生态、宜居功能复合的要求,着力推进城市新区产业高端化,发展特色主导产业,带动人口集聚。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省委农办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生产链条向加工、销售、服务方向延伸,积极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更多农民就近就业。推动城市资本、技术优势与农村资源优势结合,发展壮大农村二、三产业,形成分工合理、产业对接、城乡联动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由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厅、商务厅协调推进。
四、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使进城农民享受城市文明成果
(一)积极促进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重视发展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创造公益性就业岗位,努力扩大就业容量,促进农民在省内就近就业。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做好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维权服务等工作,促进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二)强化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尽快建立多种保障形式有机结合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已转为市民的农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允许具备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招用进城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以良好的教育条件增强城市吸引力,使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直接融入城市。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建设,城市新区开发、老城区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由省教育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市居民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自愿选择城市社保或农村社保。鼓励进城农民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通过城中村改造实现身份转换的农民继续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集体财产收益权。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委农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综合考虑进城务工人员落户要求和城市承载能力,加快推进户籍改革。原则上县城以下中小城市要全部放开户籍限制,中等以上城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一定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确保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后真正享有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各项权益。
由省公安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五、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宜居城市
(一)逐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和责任分工,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把经常性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管理时紧时松、时好时坏的问题。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二)提高城市智能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整合城市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资源,尽快建成一流的数字化管理和应急指挥平台,提高各类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公交车辆、社区安全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管理向规范化、精细化、应急化转变,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从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拥堵、占道经营、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环境卫生差等突出问题入手,加大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集中专项整治力度,彻底改变城镇脏、乱、差、堵的面貌,努力为广大居民营造优美、安定、便捷的生活环境。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工商局及各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四)积极创建文明城市。以创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文明城市等活动为载体,大力倡导“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为人民”的理念,广泛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构建优美、和谐人居环境。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文明办及各省辖市协同推进。
六、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着力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防止“一刀切”,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城中村要纳入城市发展框架,加快转变为城市社区,全面实现城镇化,村民全部成为市民。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市近郊村要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产业集聚区3年内完成,城市新区5年内完成,中心城市近郊村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其他农村地区要坚持统筹发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产业基础较好的移民新村、迁村并点的中心村、规模较大的村庄可建成社区示范村;不宜居住的村庄及弱小村、偏远村要实施整村搬迁,建设集中居住区;其他村庄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村容村貌。
由省委农办牵头,会同省农业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文化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协调推进。
七、创新城乡规划理念
(一)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质量。按照科学发展的理念,适应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编制城乡规划。牢固树立“理性增长”和建设紧凑型、复合型城市的规划理念,把土地等自然资源的集约利用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的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城市新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布局、城市功能定位、老城区、重要产业布局、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充分体现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三次产业复合,体现经济、生态、宜居三大功能共生,体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体现城乡发展一体化。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及各省辖市和城市新区协同推进。
(二)推动中等以上城市组团、集群发展。中等以上城市要把核心城区和卫星城市一体规划,通过发展中心城市提升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通过组团式布局解决群众生活成本高、不便利等“城市病”,通过不同定位的服务功能、布局衔接的产业和便捷的交通实现中心城区与各组团相互衔接、功能互补。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三)推动节约型城市建设。积极探索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城市发展模式,加强城市规划与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节水型城市建设规划的衔接,确保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充分体现节水、节能、节地、节材、清洁、环保、循环利用的要求。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四)提升城市品位。把城市规划建设与保护开发重点文物、历史遗存、古建筑及地名、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规划建设一批融入地方文化并具有时代特色的城市街道、公园和地标性建筑,传承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位。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文化厅、文物局及各省辖市政府推进。
八、创新资金筹措机制
(一)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对城市公益性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城镇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收入要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土地出让金扣除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支出后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
(二)构建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高融资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城市建设债券、上市融资、发行信托计划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省级投融资平台也要积极参与省辖市、县(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三)通过开放招商筹集城乡建设资金。牢固树立以扩大开放促进改革创新、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理念,在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老城区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住房建设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领域,抓紧谋划一批城建项目,组织举办专题招商会和金融对接会,努力扩大城乡建设招商引资和融资规模。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教育厅、卫生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四)探索建立“公商协同、以商补公”机制。探索建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商业性基础设施开发相结合的“公商协同、以商补公”长效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土地资源。对有稳定收益的文化、卫生、教育、养老等社会事业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协调推进。
(五)创新经营与融资联动机制。探索实行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综合运用集中成片开发、BT(建设―移交)、BOT(建设―经营―移交)等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先期出资、收益分享、依法办理”的原则,探索开发商参与投资土地一级市场、先期参与城镇土地开发等筹措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办法。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及各省辖市协调推进。
(六)探索建立困难地区城乡建设融资机制。引导经济基础较差的县充分利用老城区积累的资源和改造升值后的土地收益支持新区建设,待新区发展起来后再反哺老城区。
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有关省辖市、县(市)协调推进。
九、创新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一)健全土地综合整治机制。加强对土地综合整治的规划和引导,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优先保障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用地需求。构建土地综合整治收益反哺机制,对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能用于占补平衡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并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等县域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委农办及各省辖市协同推进。
(二)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和约束,创新工业用地供给机制,鼓励和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合理提高城市建筑容积率,在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量化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坚持政府主导土地综合利用,在推进城中村改造、老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郊村改造、村庄整治中,结合周边土地利用,先制定整体规划,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土地综合利用和收益最大化。健全土地利用监督管理机制,对征而未用、闲置土地坚决依法清理处置。
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省辖市、县(市)协同推进。
(三)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土地交易机构和中介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流转途径和方式,支持在县域内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整理节约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所得收益严格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拆迁补偿和建房补助。由省委农办、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协调推进。
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各地可以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针对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论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条件成熟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支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与所在行政区管辖范围严密套合。
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
(二)稳妥实施省直管县改革试点。以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切入点,减少行政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创造体制条件。
由省编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协调推进。
(三)积极探索其他领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探索构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新型管理体制,促进城市新区和产业集聚区在发展产业、吸纳就业、集聚人口、统筹城乡中发挥更大作用。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协调推进。
(四)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加快推进鹤壁、济源等7市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率先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性障碍。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7市协调推进。
各省辖市、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进展情况按季度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