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
意 见
豫政办〔2012〕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力争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为质量过硬、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惠民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事关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增强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优化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二、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提高项目规划设计质量。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注重科学合理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要求。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坚持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通过优化规划、设计,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二)严格工程招标投标。要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全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入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要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评标办法,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时要明确质量安全专项经费和合理工期,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随意压缩工期等。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建筑材料质量控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保证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和进场检验制度,严把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关。严格对钢材、水泥、砌体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对没有出厂合格证明、进场抽样检验不合格、施工过程中检查不合格的,均不得使用。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环保有关规定,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节能建材、新型墙材质量检验。
(四)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勘察、设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要落实企业领导带班制度,按照标准、规范科学组织施工,积极开展质量通病治理;要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事中控制、旁站监理,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科学制定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力量,认真落实监督计划,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检查、巡查等制度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明察暗访,及时纠正和查处质量安全问题。
(五)严格质量竣工验收。要全面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按照标准、规范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竣工验收。开展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监督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六)实行责任主体公示和标牌制度。工程施工期间,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善质量投诉处理机制。有关单位要建立质量回访制度,畅通民情民意反映渠道。要主动开展质量回访活动,加强与用户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妥善处理质量纠纷和问题。
三、加大行政执法检查力度
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有质量安全问题,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开曝光。特别要加强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和招标投标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资格,不得再从事建筑活动。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项目联审联批制度,定期召开项目审批会,按照“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建立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要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全部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统一监管范围,不得以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城市新区及重点工程为由逃避依法管理。凡超越权限从事工程建设、逃避监管或者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由市、县级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部门合作。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落实工作,做好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建设资金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资金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督查考核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建设用地落实力度,为按期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创造条件。审计部门要做好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跟踪落实,抓好督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三)严格监督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办法,健全层级监督考核指导工作机制。要积极引导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创优活动,研究出台激励奖励办法,对质量安全创优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要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有关要求,对工作不力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工作考核,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终考核范围,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追究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