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河南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
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4〕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河南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
(省政府国资委 2014年4月2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加大我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力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根据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各省辖市、县(市)政府是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体系并加强考核。
(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四)充分考虑政府、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等各方面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五)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
二、时间安排
(一)2014年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对辖区内各类国有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核实棚户区户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填写河南省国有企业棚户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
(二)2014年6月底前,国有企业拟定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所在省辖市、县(市)政府,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资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纳入省辖市、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2014年8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将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审查后,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2014—2016年,每年9月底前,国有企业按规定向所在省辖市、县(市)政府报下一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10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将国有企业棚户改造年度计划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资发改组〔2014〕9号和豫政〔2014〕17号等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积极落实资金、税费、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可结合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大资金补助力度,确保土地供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立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棚户区认定并全面督导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做好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开展棚户区情况调查、规划编制、计划申报等工作。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或物资用于支持或奖补棚户区改造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及国有投融资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各相关部门、国有企业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要加强督导,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等问题,限期整改。严禁借棚户区改造建设福利性住房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