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11-07-19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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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不同耕地产值的10倍计算。耕地种类按旱地、水田、粮菜轮作地、菜地划分。调整后的耕地产值为:三类地区旱地2000元/亩、水田2200元/亩、粮菜轮作地2400元/亩、菜地3100元/亩,四类地区旱地1800元/亩、水田2000元/亩、粮菜轮作地2200元/亩、菜地2900元/亩(见附件一)。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邻近耕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征收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19000元、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其标准按相应耕地产值的0.5倍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征收邻近耕地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无青苗补偿费。
(四)附着物补偿费
调整后的树木、花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三。
水利、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原则上执行本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上级政府另行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度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防止互相攀比,确保稳妥推进。在实施项目征地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调查确认、听证等程序,做好征地补偿“两公告一登记”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征地补偿安置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确保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