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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2-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政办〔2018105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8

 

 

信阳市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信阳市全面深化改革实施意见》(信改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是指建设工程领域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照前期辅导、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的范围: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的部门:发改委、国土局、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人防办、安全监管局、气象局、水利局、公安消防支队、文物局、地震局等部门,根据项目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的调整适时调整参加部门。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联合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分管领导,确定窗口首席代表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单位及时按要求参加联合审批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审批工作有序实施。 

第五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具体的职责是: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申请;通过联合审批管理系统向审批单位抄送受理材料;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合审图、联合踏勘;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进行监督问效;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第六条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缺席默认制。无故缺席联合审批会议和现场勘察,或参加不发表意见,视为同意联合审批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容缺办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可以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批程序,办事群众和企业只需在相应时间内补齐相应材料即可。

第八条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实行模拟审批。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由前置部门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出具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文件,待所有手续完成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对注有模拟字样的模拟审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再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立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每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辅导。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审批注意事项进行辅导,书面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阶段内提供的资料。

    (二)一门受理。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组织联合审批单位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反馈意见,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时限。 

    (三)抄告相关。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对受理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通过中心联合审批系统向具体审批单位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四)同步审批。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需要现场勘察的,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相关参加单位。

    (五)限时办结。各审批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反馈审批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审批单位应提前告知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三章  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阶段。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牵头组织,收到申请后,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审批单位同步办理联办事宜。本阶段各相关审批单位的审批时限为: 

    (一)规划局: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国土资源局: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局:5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水利局: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地震局:5日内完成地震监督环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六)气象局:2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提出意见;对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报上级部门审批的,5日内完成补审上报工作。

(七)发改委:应在5日内予以立项。

(八)其他相关单位: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用地审批阶段。本阶段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牵头组织,一般项目在5日内完成审查,不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告知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告知申请人。规划设计阶段同步开展,规划部门受理申请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无误的及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人防办5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规划报建阶段。本阶段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局3日内完成规划方案审查,5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内完成建筑方案审查;需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日内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 

    规划局窗口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启动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联合办理程序,提请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同步启动规划设计阶段联合审批会议,同步办理联办事宜。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人防办:5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1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二)文物局:3日内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和勘探上报工作。3日内完成市本市行政许可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和勘探处理意见。

    (三)发改委:3日内完成投资计划的下达;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四)气象局:2日内完成许可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许可。

    (五)规划局:5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本阶段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牵头负责。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组织完成房屋建筑施工图审查后,住建局1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并即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结束并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即时办结合同备案;在农民工资金保障金手续完备后,住建局5日内办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人防办5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申报。气象局4日内办结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审批阶段。本阶段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牵头负责。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通知住建局,启动竣工验收审批联合办理程序。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审批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各单位验收人员统一上门集中验收。各参与验收的单位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住建局在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单位报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同意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涉及水利、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家安全、供水、排水、燃气、供电、文物、邮政、园林绿化、水土保持、卫生、公路、交通、防震、防雷、安全规划、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监管、林业、市政环卫基础设施等事项的,由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确需审批的,列入各阶段进行联合审批。

第四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一费制。对涉及联合审批项目需缴纳的建设规费进行清理,形成一单清。在实施时由各部门在联审会上核定收费标准及金额,建设项目直接将规费缴至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银行窗口开具缴费发票。

第十七条  推进图纸审查资源进中心。将分散在国土、规划、住建、人防、消防、水利等部门的图纸审查资源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个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推进中介服务资源进中心。在行政服务中心搭建中介机构服务平台,择优推进中介机构进入平台,及时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中介服务网上咨询、网上竞价、网上委托、网上评价等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审批部门和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中不配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移交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口头告诫、通报批评和调离工作岗位:

(一)违反建设项目联审管理规定,不服从联合审批窗口协调的;

(二)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不出具联审意见的;

(三)擅自受理或办理建设项目审批的;

(四)无故不参加联合现场勘察而擅自进行现场勘察的;  

(五)违反承诺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六)不能胜任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审批项目,不予许可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职权擅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没有按规定要求实施一次性收费,存在乱收费或搭车收费行为的;

  (四)联合审批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报等行为的;

(五)涉及联合审批的事项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未进驻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整改等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期内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结的,由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建设工程综合服务窗口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办理时间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信政办〔2007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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