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政办〔2017〕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信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和《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下简称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现进出场考勤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备案、工资发放监管、工资专户管理的信息化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已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的监管;未完善基本建设手续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牵头,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实名制用工和开设工资专户的监管,实名制用工信息化和工资专户的管理可纳入市统一监管平台。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实名制管理等事项予以约定。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人工费数额、人工费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第二章 工资专户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预算中人工费用,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限、支付方式,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确保工资资金划拨到位,并监控专用账户资金流向。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签约银行开设工资专户,每个施工项目只允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户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签约银行必须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后,方可承办相关业务。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现场张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后无拖欠工资投诉的,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专户监管申请。
经核实无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银行解除工资专户的监管,并将专户余额退还施工总承包企业指定的基本账户。
第三章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在施工现场设置考勤计量设备,实行农民工打卡上下班,如实记录劳动用工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须为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劳资专管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任命,须持证上岗,代表施工总承包企业履职和日常监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各项目劳资专管员受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五日内,由劳资专管员负责将汇总的农民工个人信息送交签约银行,并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和具备工资支付银行卡功能的“一卡通”,将农民工实名制相关信息录入监管网络。实名制信息内容包含:姓名、性别、籍贯、工作岗位、专业技能证书、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等。
第十二条 工资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的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签约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工程信息和劳动者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
第四章 银行代发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建设工程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建设工程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须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签约银行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
工程项目部配备的劳资专管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劳资专管员签字,交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逐级审核,签字盖章,最后由建设单位批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档(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一份公示,一份连同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信息等由工程总承包人一并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五条 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中的规定和要求,依照盖章、签字齐全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六条 农民工工资须按合同约定按月足额通过银行发放,原则上不得以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发放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每月10日。
第五章 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及时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数额及时间节点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否则,行业监管部门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1)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暂停其建设手续的办理。
(2)将其列入信阳市建设领域“黑名单”,在信阳工程建设一体化平台和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由市清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制裁。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设立工资专户、未在施工现场公示人工费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以及未按时报送专户信息的,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户信息,拖延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措施。
第六章 行业监管部门任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与银行签订《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与签约银行共同建立监管联动系统。对工资专户、资金拨转、实名制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并不定期对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严重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资格等级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对欠薪企业在全市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明确“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情况,配合签约银行做好工资专户的建立、资金拨转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动态监测。
第二十三条 签约银行明确专门机构与人员,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做好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户的监管。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工资专户,按工程项目分别建立账户和台账,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
签约银行负责对工资专户资金流动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负责在本行业开展实名制用工及工资专户的管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开展实名制和银行代发工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参照此办法推行实名制用工和工资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