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17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也是“五个一批”精准扶贫工程中最难啃的“硬骨头”。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要求,理顺机制,明晰目标,守住底线,精准脱贫,扎实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二要深入学习。《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操作方法以及具体标准,对“十三五”期间我省我市搬迁工作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文件学透、学扎实,进一步把握政策标准,掌握操作方法,打牢搬迁工作基础。
三要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豫政办〔2016〕177号文件要求,对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不能突破政策的坚决不突破,不能超越的红线坚决不超越,不能简省的程序坚决不简省,确保工程阳光运行,项目健康推进。对搬迁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各分担1000元的要求,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已做出明确安排,市、县两级要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要科学管理。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指导和管理,有专人定期对项目规划、住房建设、基础设施、资金管理、搬迁安置、迁出区土地和房屋等资源处置、安置社区管理,以及搬迁群众后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五要加强督导。市发改、扶贫、财政、土地、住建、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搞好服务,定期通报,兑现奖惩。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 干 意 见
(豫政办〔2016〕1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精神,全力以赴推进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实施方案》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提升特困地区民生福祉的重点和关键,也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现场会进行了全面部署,全省脱贫攻坚第一次推进会作了具体安排。当前,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正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首战必胜”“决战决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明确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干部积极性。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
二、科学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
坚持规划引领,突出精准扶贫,科学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要牢固树立“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搬迁”的理念,不忘扶贫初心,把脱贫目标贯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过程,确保规划、搬迁、标准、举措全面聚焦脱贫。要明确提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后的脱贫举措,预先谋划搬迁群众技能培训、产业发展、创业就业等具体途径和措施,统筹各类资源加大对搬迁群众后续脱贫的支持力度。要加强与本地“十三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并充分倾听群众意见,科学布局安置点,合理确定安置方式,确保规划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排名第一的单位为主要责任单位,下同)
三、认真核实审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迁出区域条件是:深山荒芜区、地质灾害区、生态保护(脆弱)区和河滩受淹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在地质灾害多发区、隐患区,愿意通过易地搬迁避险和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研究、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等环节,做到精准识别、精准确认。
鼓励实施同步搬迁,尽量实现整村搬迁。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省扶贫办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因地制宜选择安置地点
要按照“有利于农民生产、有利于实现就业、有利于稳定脱贫”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坚持相对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安置地点。依托县城、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安置的,要根据就业吸纳能力合理确定安置规模。依托乡镇政府安置的,要大力发展商贸业,并尽可能多地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在旅游区安置的,要选择旅游资源好、市场发育成熟,能够提供就业岗位或创造就业机会的旅游景区。在中心村安置的,要选择土地资源相对丰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为完善的中心村,并依托当地农业资源条件,落实产业扶持措施。已经规划的安置地点若不利于群众搬迁后脱贫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整。原则上新规划建设的安置区安置人口不少于80人,低于80人的可相对集中地插花安置。(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旅游局负责)
五、严格坚持住房建设标准
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扶贫房不是致富房”的要求,牢牢守住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具体执行中,不得变相扩大建设面积,也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防止贫困农户因搬迁负债而影响脱贫。对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先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空间,待搬迁对象脱贫销号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在未销号前不得扩建。要引导搬迁群众自力更生、投工投劳,积极参与住房、配套设施、安置区环境等建设工作,激发搬迁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内生动力,防止政府大包大揽、一包到底。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面积可以不一致,由各省辖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但要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负责)
六、创新搬迁补助方式
依据各省辖市、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搬迁任务和申报的投资建议计划,省按人均不超过6万元筹集资金、下达计划,并根据各地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实际申请金额下达资金,实行县市包干使用。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负担,原定由搬迁农户自筹的人均3000元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各分担1000元;省直管县(市)(含财政直管县)的市级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搬迁农户不再自筹资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人均补助标准3万元,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建安实际成本,适当调整补助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搬迁补助政策,在补助方式上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可采取“2+1”的补助方式,即在搬迁入住时人均补助2万元,拆除旧房后人均再补助1万元。同步搬迁人口的住房建设资金由农户自筹为主,省辖市、县(市、区)也可整合资源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各地搬迁情况给予奖补。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统筹规划建设。(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细化落实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新房建成搬迁入住后,原则上1年内旧房拆除到位,并按期组织复耕。个别质量好、面积大的原住房可适当保留作为生产管护用房,产权收归集体所有,原则上一个自然村保留的生产管护用房不超过1处。要用好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建立省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指导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贫困县将节余指标进行交易,所获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还贷。(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就业政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瞄准贫困人口,聚焦脱贫目标,探索研究体现本地特色的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落实搬迁对象脱贫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采取产业扶持、技能培训、劳务输出、资产收益扶持等措施,原则上要保证每一搬迁户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劳动力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农业厅负责)
(三)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及配套设施建设、移民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等,以及对吸纳一定比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就业的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收优惠。要推动出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进一步节约建设成本。(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四)金融政策。认真落实对安置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3年以下、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政策,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增加收入。县级政府要建立风险缓释基金,充分利用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的相关涉农资金给予贴息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扎实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简化手续。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联合提出审查意见,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批。所需的土地、规划、环评、施工等相关手续能下放至县级的一律下放至县级审批,开通“绿色”通道,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缩短审批时间。(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负责)
(二)“挂图作战”。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年度目标,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规定要求开工、完工。(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压茬推进。在实施本年度项目的同时,要着手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前谋划、统筹安排,确保在投资计划下达后能够立即组织实施。(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九、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加快信贷资金拨付。依法适当放宽金融监管要求,将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区别对待,实行差异化政策,发放“免担保、免抵(质)押”的信用贷款。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农发行河南省分行要简化内部审批流程,减少审批事项,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省扶贫搬迁公司实行统贷统还,根据项目县用款申请发放资金。(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农发行河南省分行、省财政厅负责)
(二)规范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预算,从下达的总投资中列支,所占比重按有关行业规定执行。土地征用费在确保安置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下,可从下达的总投资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筹措解决。土地复耕费用由所在地政府先行垫付,待指标出让后偿还。各省辖市、县(市、区)要保障项目建设管理经费,不得从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要加强项目资金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专款专用,坚决依法依规查处挤占挪用、贪污截留行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财政厅、审计厅负责)
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
易地扶贫搬迁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政府负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授权省财政厅与省扶贫搬迁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和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编制、目标任务确定、年度计划下达等工作;省扶贫办负责搬迁对象认定、组织实施和督查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搬迁资金筹措、使用、监管和融资平台管理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搬迁建设用地、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安置区工程报建,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监督建设质量和安全施工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对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和服务工作。市、县级政府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做好与省级平台的对接、项目建设、旧房拆除复耕、产业扶持、转移就业,以及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十一、强化管理与监督考核
建立易地扶贫搬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在线监控,开展巡视巡查、跟踪审计和第三方评估,加强线下监管,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反映解决问题,提高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管理的精准度和有效性。建立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市、县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大问责力度,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责,并及时进行整改。(省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审计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