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许昌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许政办 [2019] 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7〕152号)精神,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综合运用政策引导、项目带动、产业支撑、市场培育以及资金激励等手段,进一步培育优势企业推进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实现我市由“建筑业大市”向“建筑业强市”的跨越。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力争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6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左右;全市建筑业企业实力明显增强,特级资质企业达到3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3家,年产值超20亿元建筑企业达到5家,年产值超10亿元建筑业企业达到10家;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等建设方式全面推广,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使我市建设成中部地区“建筑强市”。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府引导,发挥产业集聚效应。
1.打造建筑产业园区。在新城区或工业聚集区,规划1—2个千亩建筑业产业园区或总部基地,重点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支持使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片区选址、土地出让等方面,要按照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吸引资质高、实力强的建筑业类企业在片区落户,建设企业总部办公楼和企业基地,逐步形成“建筑业产业一条街”。(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总部设在我市年产值超百亿元的特级建筑企业,支持将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的建设用地规划为工业用地,按工业用地性质予以安排。鼓励市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在我市设立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迁入我市的特级资质企业三年内纳税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登记地政府支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合理调控资质类别。按照提高产业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调控企业资质类别和数量规模,引导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支持鼓励骨干企业资质增项和升级,提高高端建筑市场专业施工能力,扩大新兴建筑经济领域产值份额。(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促进企业合作共赢。鼓励央企、省企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加大与我市建筑企业合作力度。支持央企、省企将中标的项目中自身不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市建筑企业或由央企、省企在我市分立的二级企业承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多重激励奖励,扶持本地企业做大做强。
5.鼓励企业争先创优。对我市建筑企业主创“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行业最高奖的,奖励30万元;主创省“中州杯”奖项的,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本行业奖项的,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上述奖励资金分别由企业注册登记地政府支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6.拓宽企业经营范围。支持本地骨干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发展,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集团化发展,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向高新技术产业、比较优势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7.鼓励建筑企业增产创收。对年纳税1亿元以上的,给予总额50万元奖励;对年纳税6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对年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总额15万元奖励;对建筑业类企业年纳税额超过上一年度增加值部分,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分别由税收受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支付;属市、县税收共享的,根据收益比例,承担相应的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8.鼓励企业资质升级。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对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或勘察设计企业晋升为综合甲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勘察设计企业晋升为行业甲级或工程监理企业晋升为综合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分别由企业注册登记地政府(管委会)支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支持优秀企业上市。对具备上市条件的建筑企业,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计划或推荐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计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立项和安排土地指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金融工作局、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外拓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10.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要为本地建筑企业市外承揽工程提供“绿色通道”,对外向型企业在评优评先中给予倾斜。本地建筑企业承建的外地市项目荣获国家、省级奖项的,按照第8条规定享受本地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商务局、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支持本地建筑企业立足许昌发展。鼓励本地建筑业企业立足许昌发展,积极探索利用股份合作、项目合作等方式,组织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支撑,推动建筑业创新和科技进步。
12.加快培养建筑行业人才。积极培育我市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加快培养建筑业高级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突出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我市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26000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
13.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4.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及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加大对建筑产业科研投入的扶持力度,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积极推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建筑企业,除我市正常资助外,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千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级专利奖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分别由企业注册登记地政府支付,我市企业在外地建筑获奖,已被当地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6.推进建筑业“产学研”合作发展。引导企业通过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对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成本摊销或据实扣除按照现行政策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大力引进建筑业人才。与许昌市“英才计划”挂钩,对引进符合相关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荣誉激励、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符合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金融工作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8.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本地建筑企业积极参与投标,严禁在招标条件中设置排他性限制条款,擅自提高投标条件。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不断提升建设工程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行网上远程异地评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9.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建筑法规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以及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实行清出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许昌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城建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住建、发改、财政、统计、人社、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交通、水利等部门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做好辖区内建筑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各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三)持续推进改革。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阻碍建筑业发展的瓶颈,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四)深入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媒介等,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的认知度、认同度,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19年1月21日